2021年3月18日,甘肃矿区人民兰州环境资源法庭二审审结一起污染环境刑事案件。2019年8月,李某某等4人与汪某某、董某某经协商达成协议,由李某某等4人负责投资修建厂房,建成后将厂房租赁给汪某某、董某某从事化工染料生产。汪某某通过董某某购买化工原料,雇佣许某某等人进行生产,许某某在汪某某的授意下,将简单处理后的废水通过暗管排入河道,致使张家川县龙山镇清水河流域遭受严重污染。经鉴定评估,水质状况为重度污染,本次环境污染事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753万余元。最终,七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二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后,天水市人民政府就此次污染事件指定天水市生态环境局向我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七被告共同赔偿环境污染损失费用424万余元,我院已正式受理,本案现处于审理阶段。我院作为我省审理涉环境资源类案件的专门法院,近年来从案件审理、线索移送、司法修复、理论研究等方面多措并举,为我省环境资源保护机制的形成不断努力探索实践。本案的起诉和受理,显示我省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联动保护生态环境的局面正逐步形成。
生态环境保护是事关国家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头等大事。我院将认真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进一步加大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力度,通过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的审理,确保受损的生态环境能尽快得到修复。以典型案例引领社会公众认识到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认识到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让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论更加深入人心。
文稿:芦显慧
编辑:焦凯
编审: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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