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甘肃矿区人民法院,今天是 2024年12月09日 星期一
环境公益诉讼
当前位置:首页 » 环境公益诉讼

兰州环境资源法庭探索案件线索移送机制,推动形成生态环境保护司法执法合力

来源:兰州环境资源法庭 作者:马兆民 责任编辑:矿区法院 发布时间:2020/4/22 9:30:19 阅读次数:
字号:A A    颜色:

编者按

兰州环境资源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成立的全国第二家环境资源法庭,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中肩负着特殊的职责使命。在推动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的过程中,该法庭依托司法实践,注重以个案审理为抓手,在生态环境保护机制方面大力开展创新实践,取得了较好效果。



兰州环境资源法庭成立以来,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论述,严格执行有关环境保护法律规定,用法律手段促进全省生态保护和治理工作,从严从快惩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审判工作成效显著。


同时,从审判实践中也发现,由于目前司法、执法部门信息沟通不畅、协作联动机制不健全,各部门相互割裂、各自为战的局面仍然存在,对提升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成效造成不利影响。今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近期,兰州环境资源法庭在审理上诉人李某某与被上诉人马某某、(原审第三人)杨某某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李某某存在因非法采矿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需要督促其履行环境修复责任。法庭在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司法建议的同时,首次探索向检察机关发出案件线索移送函,在生态环境保护机制创新方面作出了有益尝试。


经法庭审理查明,2013年,杨某某与马某某签订协议约定转让采矿权,但未将该协议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批,马某某亦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协议签订后,马某某转手签订协议再将采矿权转让给李某某,李某某在仅支付转让费而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即进行矿产资源开采,数年后被政府关停。法庭审理认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马某某签订的将矿产资源交李某某开采的协议依法无效,李某某非法采矿的行为已经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了巨大破坏。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有权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本案作出生效判决之后,兰州环境资源法庭在依法向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的同时,及时作出《案件线索移送函》,将案件相关线索移送给有关检察机关依法处置。


甘肃是我国西部生态安全屏障,具有极其重要的生态地位,但同时,甘肃的生态环境又极其脆弱,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因此生态环境保护任务艰巨而繁重。本案中非法采矿行为发生在甘肃南部,该部分区域多为江河水源区和生物多样性丰富区,非法采矿行为极易对当地珍贵的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的破坏。兰州环境资源法庭通过探索将环境司法实践中发现的案件线索移交相关司法、执法机关处理,旨在加强与相关司法、执法机关之间的工作协调、信息共享和审执协作,实现司法、执法的有效对接,构建生态环境保护司法、执法联动机制。通过联动机制的建立,有利于形成生态环境保护司法、执法合力,填补生态环境保护中存在空白和盲区,对于提升环境治理成效,加强全省环境治理能力建设和完善环境治理体系具有积极的实践意义。

来源:兰州环境资源法庭

文:马兆民丨编辑:马克

编审:车小刚


 在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