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效法律文书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具有国家强制力,当事人必须履行。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损害了国家的司法权威,破坏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等规定,发布本公告:
一、自2018年4月9日起,本院开展“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百日会战”行动。
1、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日内,凡在甘肃矿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但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自觉到本院执行部门如实申报财产。逾期仍拒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的,本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予以拘留、罚款,并视情形进行搜查和强制审计。
2、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被执行人必须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冻结或者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扣留或者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查封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冻结被执行人的股票、投资权益或者其他财产权,并对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予以强制拍卖或者变卖。
3、负有执行义务的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符合下列情形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1)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2)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6)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7)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8)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本院将通过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有关网站、移动客户端、户外媒体、传统媒体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通报征信机构,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进行记录;向有关单位推送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全方位的限制。
三、凡是纳入失信名单的被执行人及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及影响义务履行人,一律限制消费,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四、鼓励申请人向法院反映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欢迎社会各界举报被执行人下落和财产线索。通过举报法院发布悬赏令的被执行人,并使案件得到执行的,将按一定比例对举报人予以奖励,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本院严厉敦促:所有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而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的被执行人,主动向债权人或者到本院履行义务。否则将会付出更大的经济、信用及人身自由代价。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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