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16日,经甘肃省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22次会议研究决定,甘肃矿区人民法院改制为专门审理环境资源案件的法院。根据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甘肃矿区人民法院案件管辖移交的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甘肃矿区人民法院受理的各类案件全部调整至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受理。
峥嵘岁月,砥砺前行。甘肃矿区人民法院作为设立于我国特大型核工业基地的专门法院,肩负着为核基地建设发展提供强有力司法保障的神圣使命。自1963年设立以来,一代又一代法院干警在极其艰苦的环境下,牢记使命、甘于奉献,忠诚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建院五十四年来,共审(执)结刑事、民事、行政、执行等各类案件7756件,有效维护了甘肃矿区社会、经济稳定快速发展,为我国核事业的健康发展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绿色发展,使命召唤。甘肃地处西北地区的中心地带,是黄河、长江的重要水源涵养区,也是我国西北地区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长期以来,受制于相关法规制度缺失、行政执法力度不够等多方面因素,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尚未得到根本遏制,环境保护形势依然严峻,生态屏障建设面临诸多困难,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也时有发生。同时,法院受理的与环境资源保护相关的案件分布于各审判部门,案件办理的专门化程度不高,裁判理念、审判方法、法律适用、处理结果等方面也存在较大差异,影响了审判的质量、效率和效果。
改革创新,担当作为。此次环境资源审判体制改革,是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深入贯彻绿色发展理念、回应生态文明建设需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根据省法院司法体制改革的总体规划,省编办此前已批准省法院设立环境资源保护审判庭,主要负责审理甘肃境内一审涉及重大疑难环境资源民事纠纷案件,矿区法院上诉的的二审案件、以及当地有重大影响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并指导监督全省环境资源民事案件审判工作。将甘肃矿区人民法院改制为专司环境资源案件审判的法院,在各市、州所在的基层法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合议庭,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环境资源案件管辖制度,实行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归口统一审理。
不忘初心,再赴征程。改制后,矿区法院将成为为专门审理环境资源案件的跨行政区划法院,集中管辖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涉环境资源类案件。矿区法院院长冶生俊表示,本次改制是矿区法院历史发展进程中的重要里程碑,也是矿区法院踏上新征程的起点,矿区法院全体干警将抓住机遇,迎接挑战,不辱使命,努力提高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水平,以优异的审判业绩回应人民群众关切,为推进甘肃生态文明建设、践行绿色发展理念谱写新篇,为建设山川秀美的甘肃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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