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退役军人张某因与某金融机构信用卡纠纷一案不服一审判决,向我院提起上诉,但无力缴纳上诉费用。张某前来我院诉讼服务中心咨询缓交诉讼费用事宜过程中,立案专员得知其系退役残疾军人,其妻子常年患病,家庭经济困难的情况后,当即为张某开通绿色诉讼服务通道,引导其提交诉讼费用减免申请,帮助其复印《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等证明材料。经现场审查,我院认为张某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符合减交诉讼费用的情形,当天即作出准予张某减交50%二审案件受理费的决定。张某收到我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通知书》时感叹道:“我这残疾军人的优抚待遇在你们法院落到了实处!”对我院的诉讼服务效率和立案专员的服务态度赞口不绝、满意而归。
矿区法院自2024年1月集中管辖兰州地区金融民商事案件以来,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推进爱心甘肃建设的决定》,坚持“应救尽救”“把好事办好”的司法救助工作理念,在弱有所扶上持续用力,共对11件案件当事人进行了司法救助,准予自然人缓交、减交诉讼费用5.6万元,准予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缓交诉讼费用660余万元。
下一步,矿区法院将继续做到精准识别、精准施救,帮助解决经济确有困难诉讼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注重保障退役军人、残疾军人等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大力弘扬爱心文化,推进爱心甘肃建设,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幸福美好新甘肃提供强大精神力量和坚实道德支撑。
法规指引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
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二)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三)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四)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司法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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