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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保护黄河决心坚定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作者: 责任编辑:矿区法院 发布时间:2022/7/4 11:29:37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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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3日,正在北京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对黄河保护法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草案二次审议稿健全了工作机制,规定黄河保护省级协调机制,明确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责;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明确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的原则,增加制定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规定。多位常委会委员表示,草案二次审议稿内容更完善,制度设计更科学,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表现出了国家保护母亲河的坚定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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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春贤副委员长表示,社科院发布的中国社会组织报告(2021)指出,截至2020年,黄河流域慈善组织总量为2056个,增长迅速。另外,全国各地还有很多慈善组织、社会组织,参与黄河保护和发展,内容涉及生态环境、应急救援、科学研究、文化宣传等方方面面,有效凝聚了社会力量,发挥群众作用,起到了很好的效果。他建议明确“国家支持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积极参与黄河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为广大社会组织和志愿者保护黄河的公益行动提供直接法律依据。


“当前涉及黄河流域的立法,包括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水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等。”王东明副委员长表示,黄河保护法立法需要明确与既有涉及流域相关立法的关系,做好与其他相关法律的衔接。


“黄河文化是中华文明的文脉,文化根基深厚,地域特色鲜明,各种历史文化遗产星罗棋布,黄河流域的发展要以保护中华文化传承和积淀为基础。黄河文化保护传承措施要更具有刚性和约束力,要对大拆大建等破坏黄河文化的行为作出更为严格的规定。草案中就黄河文化保护传承弘扬作出专章的规定,但在法律责任一章没有关于违反文化传承法律责任的规定。”鲜铁可委员建议就此增加相应的法律责任条款。


杨志今委员建议构建黄河流域政府间协商决策及立法机制。进一步打破流域上下游、干支流、左右岸、水中与岸上的行政区划界限和壁垒,针对黄河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与流域生态保护战略、水污染物治理、水土保持、生态补偿等问题,展开全方位的沟通和协作,加大流域内各个行政区划之间的地方立法合作,探索完善流域管理的协同立法机制。


吉炳轩副委员长认为黄河保护法需要高度关注防治水灾,特别要防止内涝外洪同时发生。各种控制性工程要巩固、加强和修筑,不能存在侥幸心理。要防止极端天气的变化、特别是重大的自然灾害对黄河造成的影响和带来的危害。确保黄河有利无害,兴利除害,安澜无恙。


李钺锋委员在调研中了解到,除了草案中提到的黄河下游悬河隐患之外,整个黄河流域中二级悬河也在不断形成;在气候变暖影响下,黄河流域暴雨增加、侵蚀加重,这使得黄河流域非常容易发生地质灾害,黄土遇水崩解、溶蚀,造成黄河全流域多沙的状况。同时,由于水资源、水环境等工作涉及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行政、农业农村等多个部门,加之黄河流域面积广阔,覆盖9省区,在目前各地区各部门信息共享机制还没有完全建立的情况下,黄河水土流失治理等具体工作还缺乏高度的协调配合。为此他建议,草案在对黄河下游悬河治理工作进行明确规定基础上,进一步落实共同抓好大保护的理念,完善对全流域悬河治理工作的有关规定,更好推动黄河流域水患灾害系统性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