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18日兰州环境资源法庭二审审结一起污染环境刑事案件。2019年8月,李某某等4人与汪某某、董某某经协商达成协议,由李某某等4人负责投资修建厂房,建成后将厂房租赁给汪某某、董某某从事化工染料生产。汪某某通过董某某购买化工原料,雇佣许某某等人进行生产,许某某在汪某某的授意下,将简单处理后的废水通过暗管排入河道,致使张家川县龙山镇清水河流域遭受严重污染。经鉴定评估,水质状况为重度污染,本次环境污染事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753万余元。原审法院对7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二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兰州环境资源法庭二审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董某某、李某某等7人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办理相关生产经营许可证及环保许可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建厂生产化工染料,并将生产废液简单处理后通过暗管排至河道内,严重污染了水体,致使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损害,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水属于自然资源,是关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如果水资源被污染,其对人类生产生活所造成的影响是巨大的。我国在水污染方面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任何污染环境的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水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污染环境罪进行了修改,原条文规定最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修改后的条文明确规定,最高可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由此可以看出国家对环境保护的决心和力度。为了以后我们生活的家园更美好,呼吁社会公众时刻不忘保护环境,提高环保意识,人人积极参与,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来保护我们的生态环境。
甘肃矿区人民法院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您是第 位访客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雁滩路3275号 E-mail:89567922@qq.com
甘肃矿区人民法院主办 陇ICP备10200000号 甘公网安备 6201020200188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