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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法应当严惩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矿区法院 发布时间:2021/3/8 11:34:46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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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8日兰州环境资源法庭二审审结两起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案件。该两起案件中,朱某某、贾某某使用弹弓及强光手电猎捕两只红腹锦鸡,张某某使用射钉枪猎杀三只红腹锦鸡。经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猎杀猎捕的红腹锦鸡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张某某猎捕野生动物使用的射钉枪经甘肃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 送检检材的枪口比动能大于1.8焦耳/平方厘米,以火药为能源,具有致伤力,故认定其属于枪支。两起案件均为被告人猎杀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红腹锦鸡,原审法院对两起案件的被告人分别判处一年十个月至两年七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兰州环境资源法庭二审审理后认为,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平衡自然,维系物种和保护生态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国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两起案件的被告人均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猎捕、杀害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红腹锦鸡,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后,全国人民对野生动物保护的认知更为深刻,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更是成为社会共识。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国家的宝贵自然资源,《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均为法律所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进一步把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野生动物,纳入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进一步加大了对野生动物保护的力度。这两起案件具有极强的警示教育意义,既对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产生了强大的震慑作用,也有利于引导社会大众树立保护野生动物、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的意识,共同维护社会公众的环境权益,做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建设和谐美丽的绿色家园。 


文稿:李娜

编辑:焦凯

编审: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