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 肃 矿 区 人 民 法 院
公告
(2020)甘95民初6号
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受理公益诉讼起诉人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检察院与被告兰州正兴热镀锌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公益诉讼一案。诉讼过程中,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现予以公告。公告期间为2020年3月20日至2020年4月20日。
联系人:田思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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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滩路3275号
特此公告。
附:1.民事起诉状
2. 调解协议
甘肃矿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兰州市人民检察院
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
兰检民公〔2019〕620 10000002号
公益诉讼起诉人:兰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兰州正兴热镀锌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果园镇王家坪村296号。
法定代表人.王子琴,女,1972年2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620105197202282048,初中文化,住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金宝花园62号202,联系电话:13609309437。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兰州正兴热镀锌有限公司停止对非法占用的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果园镇王家坪村29.36亩农用地的侵
害,
2、判令被告兰州正兴热镀锌有限公司拆除非法占用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果园镇王家坪村29.36亩农用地上的违法建筑,恢复土地原状,或承担拆除复垦费用共计1197733元。
事实和理由:
本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兰州正兴热镀锌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修建厂房的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立案,2018年11月6日履行公告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公诉部在办理王始奎、李鸿振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一案中,发现兰州正兴热镀锌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破坏土地资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线索,并移送本院。2011年2月23日,王家坪村委会书记王始奎、村委会主任李鸿振代表村委会与兰州正兴热镀锌有限公司签订土地租用合同书。合同约定兰州正兴热镀锌有限公司租赁王家坪农用地26亩,约定土地租金每亩每年3300元,第一年租金85800元,以后每亩每年递增60元,租期为25年,从2011年2月至2036年12月31日,该地用于建设兰州正兴热镀锌有限公司厂房。兰州正兴热镀锌有限公司在未办理土地审批手续的前提下,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将农用地用于非农业建设修建厂房,并将厂区内的地面硬化。兰州市国土资源局七里河分局于2014年4月24日向兰州正兴热镀锌有限公司下达了土地违法查处通知书,于2014年6月3日下达了国土资源违法后果预先告知书及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兰州市国土资源局七里河分局委托甘肃省测绘工程院对该地块进行测绘,甘肃省测绘工程院于2014年12月30日出具检测报告,结论为占地面积合计19548.4平方米(合计29.36亩)。兰州市国土资源局七里河分局委托兰州捷迅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该地块进行地类性质调查,2015年1月26日兰州捷迅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调查报告,结论为建设前地类为耕地26.65亩,其他草地1.74亩,设施农用地0.96亩。2019年10月22日我院委托兰州市自然资源局对该地块的地类性质进行核实,经兰州市自然资源局核查土地变更调查数据库,截止目前该地块未办理用地报批手续,原地类性质为旱地(属耕地)和其他草地。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委托甘肃方园不动产咨询评估有限公司对该地块进行复垦价格评估,2018年11月30日甘肃方园不动产咨询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编号为2018甘方园字第068号农用地估价结果报告,结果为复垦承包土地评估结果分别为: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评估结果为:365078.12元;建设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评估结果为:832654.49元,总评估结果:1197733元。2018年12月3日,兰州市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到现场进行实地勘查,发现兰州正兴热镀锌有限公司的违法建筑仍然存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仍未恢复治理,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兰州正兴热镀锌有限公司内资企业基本信息;
2、兰州正兴热镀锌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3、兰州正兴热镀锌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子琴身份证复印件;
4、王家坪村与兰州正兴热镀锌有限公司签订的《土地租用合同书》复印件;
5、王家坪村会议记录复印件;
6、兰州市自然资源局出具的《关于反馈七里河西果园镇王家坪村土地相关文件的核实情况》;
7、兰州市国土资源局七里河分局出具《关于兰州正兴热镀锌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占地一案调查报告》;
8、兰州捷迅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编号为201412004《兰州正兴热镀锌有限公司占用土地调查报告书》;
9、甘肃省测绘工程院制作的编号为20140008《兰州正兴热镀锌有限公司占用土地测绘报告书》,
10、甘肃方园不动产咨询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农用地估价结果报告》;
11、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对王始奎的讯问笔录;
12、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对李鸿振的讯问笔录;
13、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对缪元尚询问笔录;
14、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对陈杰的询问笔录;
15、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对王世虎的询问笔录;
16、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对王海祖的询问笔录;
17、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对郑元隆的询问笔录;
18、兰州市人民检察院对王子琴的询问笔录;
19、兰州市人民检察院对缪元尚的询问笔录;
20、兰州市国土资源局七里河分局2014年4月24日第2-0 04号《土地违法查处通知书》;
21、兰州市国土资源局七里河分局2014年6月3日兰国土资七土字(2014)第2-011号《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
22、兰州市国土资源局七里河分局2015年2月3日兰国土资七移字【2015】 002号《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23、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2017)兰公七刑现照字第204号《现场照片》;
24、兰州市人民检察院2018年12月3日兰检技堪〔2018〕
4号《勘验检察笔录》。
本院认为,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国家建立耕地保护制度,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兰州正兴热镀锌有限公司在未办理土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占用农用地建设工厂致使土地原有性质改变,原有农用地种植层被严重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兰州正兴热镀锌有限公司应对其无任何审批手续非法占用农用地,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经我院履行诉前公告程序,公告期满后无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向本院书面回复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损害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你院提起诉讼,请依法裁判。
此致
甘肃矿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8日
调解协议
公益诉讼起诉人: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检察院
法定代表人:张学军,兰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出庭人员:曹英,兰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王玉龙,兰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被告:兰州正兴热镀锌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子琴,女,该公司法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元尚,男,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审理的(2020)甘95民初6号公益诉讼起诉人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被告兰州正兴热镀锌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公益诉讼一案。
经审理查明,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公诉部在办理王始奎、李鸿振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一案中,发现兰州正兴热镀锌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破坏土地资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线索,并移送兰州市人民检察院。2011年2月23日,王家坪村委会书记王始奎、村委会主任李鸿振代表村委会与兰州正兴热镀锌有限公司签订土地租用合同书。合同约定兰州正兴热镀锌有限公司租赁王家坪农用地26亩,约定土地租金每亩每年3300元,第一年租金85800元,以后每亩每年递增60元,租期为25年,从2011年2月至2036年12月31日,该地用于建设兰州正兴热镀锌有限公司厂房。兰州正兴热镀锌有限公司在未办理土地审批手续的前提下,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将农用地用于非农业建设修建厂房,并将厂区内的地面硬化。兰州市国土资源局七里河分局于2014年4月24日向兰州正兴热镀锌有限公司下达了土地违法查处通知书,于2014年6月3日下达了国土资源违法后果预先告知书及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兰州市国土资源局七里河分局委托甘肃省测绘工程院对该地块进行测绘,甘肃省测绘工程院于2014年12月30日出具检测报告,结论为占地面积合计19548.4平方米(合计29.36亩)。兰州市国土资源局七里河分局委托兰州捷迅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该地块进行地类性质调查,2015年1月26日兰州捷迅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调查报告,结论为建设前地类为耕地26.65亩,其他草地1.74亩,设施农用地0.96亩。2019年10月22日该院委托兰州市自然资源局对该地块的地类性质进行核实,经兰州市自然资源局核查土地变更调查数据库,截止目前该地块未办理用地报批手续,原地类性质为旱地(属耕地)和其他草地。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委托甘肃方园不动产咨询评估有限公司对该地块进行复垦价格评估,2018年11月30日甘肃方园不动产咨询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编号为2018甘方园字第068号农用地估价结果报告,结果为复垦承包土地评估结果分别为: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评估结果为:365078.12元;建设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评估结果为:832654.49元,总评估结果:1197733元。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公益诉讼起诉人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检察院与被告兰州正兴热镀锌有限公司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被告兰州正兴热镀锌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日之前,拆除非法占用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果园镇王家坪村29.36亩农用地上的违法建筑,恢复土地原状,如到期未拆除和恢复土地原状将承担拆除复垦费用共计1197733元。
案件受理费15579.60元,减半收取7789.8元,由兰州正兴热镀锌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在此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认为调解协议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如公告届满后无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提出书面异议,或提出书面异议经本院审查不成立,本院将在审查确认上述协议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依法出具民事调解书。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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