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部分 单位基本概况
一、 单位职责
二、 机构设置
第二部分 2023年单位预算情况说明
三、 收支总体情况
四、一般公共预算情况
五、“三公”经费、培训费、会议费等财政拨款情况
六、部门机关运行经费财政拨款情况
七、政府采购安排情况
八、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九、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十、预算绩效管理情况
十一、名词解释
第三部分 2023年部门预算公开表
一、单位收支总体情况表
二、单位收入总体情况表
三、单位支出总体情况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
五、财政拨款支出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
八、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支出情况表
九、一般公共预算机关运行经费
十、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十一、部门管理转移支付表
十二、 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表
前 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和《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实施方案》《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推进部门所属单位预算公开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现将2023年单位预算公开如下:
一、单位职责
甘肃矿区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作为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直属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按照省委省法院统一部署,矿区法院目前为专司环境资源案件审判的中级法院,管辖全省应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涉环境资源类案件,并指导省内基层法院涉环境资源类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主要职责是:
1.审判法律规定和上级指定由矿区法院管辖的案件。
2.审判省高级人民法院交由矿区法院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3.受理不服下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各类申诉和再审申请,对其中确有错误的,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4.依法审判由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5.依法对下级人民法院行使指定管辖权。
6.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7.调查研究审判工作中的法律政策及疑难问题,总结审判工作经验;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负责本级法院司法统计工作。
8.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9.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10.对矿区法院本级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专业培训,按照权限管理、培训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省法院领导下管理本级法院的机构、编制工作。
11.负责本级法院的监察工作。
12.管理本级法院的财务经费和物资装备配置。
13.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地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
14.负责本级法院司法警察警务工作。
15.负责本级法院涉诉信访工作。
二、机构设置
(一)机关内设机构
机关内设机构9个,包括:兰州环境资源法庭、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立案庭、执行庭、办公室、政治部、督察室。
(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矿区法院无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
(三)直属事业单位
矿区法院无直属事业单位。
三、单位收支总体情况
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2023年部门收支包括机关预算和直属单位预算在内的汇总情况。
(一)收入预算
2023年收入预算1446.94万元(详见部门预算公开表1,2),比2022年预算增加396.30万元,增长37.7%,增长的主要原因是人员经费标准有所提高。
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148.39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0.00万元,上年结转收入298.55万元,其他收入0.00万元。
(二)支出预算
2023年支出预算1446.94万元(详见部门预算公开表3)。其中,当年财政拨款1148.39万元,比2022年预算增加97.75万元,增长9.3%,增长的主要原因是人员经费标准有所提高 。
当年财政拨款(详见部门预算公开表4)主要是:
1.公共安全支出964.00万元;
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62.31万元;
3.卫生健康支出43.21万元;
4.住房保障支出78.87万元。
四、一般公共预算情况
2023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148.39万元(详见部门预算公开表4,5,6,7),具体安排情况如下:
(一)基本支出
2023年基本支出926.39万元,比2022年预算增加125.75万元,增长15.7%,增长的主要原因是人员经费标准有所提高。
(二)项目支出
2023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项目支出预算222.00万元,比2022年预算增加22.00万元,增长11.0%,增长的主要原因是由于案件增加,开庭审理及办案执行等业务需求,需增加全省法院业务费项目金额。
经济社会发展项目0个。
保障运转经费2个,主要是办案业务费、全省法院业务费。
其他项目1个,主要是物业费。
五、单位“三公”经费、培训费、会议费等财政拨款情况
1.因公出国(境)费用6.00万元,与上年持平。矿区法院预计出国(境)团组数各1次,人次数1人
2.公务接待费1.59万元,比2022年预算增加0.05万元,增长3.2%,增长的主要原因是因为物价上涨。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9.20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0.0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9.20万元),与上年持平。
4.培训费1.73万元,比2022年预算增加0.43万元,增长33.1%,增长的主要原因是增加培训机会,提高干警业务水平。
5.会议费0.00万元,与上年持平。
“三公”经费预算16.79万元,比2022年预算增加0.05万元。
六、部门机关运行经费财政拨款情况
机关运行经费260.23万元,比2022年预算增加23.99万元。增长10.2%,增长的主要原因是物价上涨。
七、政府采购安排情况
2023年机关及所属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总额322.21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322.21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0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0.00万元。
八、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上年末固定资产金额为770.83万元。其中: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共有公务用车2辆,价值46.67万元。无单价20万元以上的设备。2023年拟采购固定资产约322.21万元。
九、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一)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
2023年无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支出。
(二)非税收入情况
2023年计划征收100万元。
(三)重点项目情况
2023年矿区法院计划选取“办案业务费”项目为重点项目公开项目信息。本年度计划将100万元项目资金根据案件审理进度,合理安排开庭时间,保证年底前审结年度内所有需要开庭案件。
办案业务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财政部关于法院业务费开支范围的规定》《政法经费分类保障办法(试行)》(财行【2008】19号)相关规定设立。主要工作任务: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充分发挥审判机关的职能作用,依法惩治犯罪,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安定稳定,促进司法便民服务水平的提升,保障司法规范化和司法廉洁。
(四)部门管理转移支付情况
2023年预算无部门管理转移支付,相关表格为空表。
十、预算绩效管理情况
(一)2022年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情况。
2023年我单位计划对“办案业务费”项目等三个项目进行绩效目标自评,并对项目绩效进行监控和绩效评价,主要对符合项目规定的案件进行情况摸底;对符合规定,并需要经费支持的项目资金额进行评估;按照评估结果对资金合规、合理使用。预期达到的效果是保障好重点案件调查、取证审查、开庭、裁决等事项,让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2023年单位预算重点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情况。
2023年部门预算纳入绩效目标管理的二级项目3个,主要是办案业务费、全省法院业务费、物业费,涉及财政支出222.00万元。其中:涉及一般公共预算项目3个,涉及财政支出222.00万元,政府性基金项目0个,涉及财政支出0.00万元。2023年本部门及所属个预算单位纳入部门(单位)预算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管理。
十一、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指由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财政拨款数。
2、一般公共预算:包括公共财政拨款(补助)资金、专项收入。
3、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包括专户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主要是教育收费)、其他非税收入。
4、其他资金:包括事业收入、事业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
5、基本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定额)。其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6、项目支出:部门(单位)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各部门(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7、“三公”经费:指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8、机关运行经费:指各部门(单位)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及其他费用。
9、公共安全支出(类):反映政府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方面的支出。有关事务包括武装警察、公安、国家安全、检察、法院、司法行政、监狱、劳教、国家保密、缉私警察等。
10、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反映法院(包括各专门法院)的支出。
11、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行政运行(项):反映甘肃矿区人民法院的基本支出。
12、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机关服务(项):反映为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提供后勤服务的各类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的支出。其他事业单位的支出,凡单独设置了项级科目的,在单独设置的项级科目中反映。未单设项级科目的,在"其他"项级科目中反映。
13、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案件审判(项):反映人民法院对刑事、民事、行政、涉外等案件审判活动的支出。
14、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其他法院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法院方面的支出。
15、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反映政府在社会保障与就业方面的支出。
16、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反映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方面的支出。
17、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甘肃矿区人民法院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8、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
19、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款):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社会保障和就业方面的支出。
20、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款)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社会保障和就业方面的支出。
21、卫生健康支出(类):反映政府卫生健康方面的支出
22、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方面的支出。
23、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安排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24、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公务员医疗补助(项):反映财政部门安排的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
25、住房保障支出(类):集中反映政府用于住房方面的支出。
26、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用财政拨款资金和其他资金等安排的住房改革支出。
27、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事部和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28、工资福利支出(类):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29、工资福利支出(类)基本工资(款):反映按规定发放的基本工资,包括公务员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各类学校毕业生试用期(见习期)工资、新参加工作工人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军队(含武警)军官、文职干部的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龄工资;军队士官的军衔等级工资和军龄工资等。
30、工资福利支出(类)津贴补贴(款):反映按规定发放的津贴、补贴,包括机关工作人员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岗位津贴,机关事业单位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机关事业单位提租补贴、购房补贴、采暖补贴、物业服务补贴等。
31、工资福利支出(类)奖金(款):反映按照规定发放的奖金,包括机关工作人员年终一次性奖金、绩效奖金(基础绩效奖、年度绩效奖)等。
32、工资福利支出(类)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款):反映机关事业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代扣的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不在此科目反映。
33、工资福利支出(类)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款):反映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
34、工资福利支出(类)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款):反映按规定可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公务员医疗补助费。
35、工资福利支出(类)其他社会保障缴费(款):反映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军队(含武警)为军人缴纳的退役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费。
36、工资福利支出(类)住房公积金(款):反映单位按照规定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37、工资福利支出(类)其他工资福利支出(款):反映上述科目未包括的工资福利支出,如各种加班工资、病假两个月以上期间的人员工资,职工探亲旅费,困难职工生活补助,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不包括劳务派遣人员)劳务报酬及社保缴费,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转入企业工作并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给予的一次性补贴等。
38、商品和服务支出(类):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物资储备等资本性支出。)
39、商品和服务支出(类)办公费(款):反映单位购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
40、商品和服务支出(类)水费(款):反映单位支付的水费、污水处理费等支出。
41、商品和服务支出(类)电费(款):反映单位的电费支出。
42、商品和服务支出(类)邮电费(款):反映单位开支的信函、包裹、货物等物品的邮寄费及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
43、商品和服务支出(类)取暖费(款):反映单位取暖用燃料费、热力费、炉具购置费、锅炉临时工的工资、节煤奖以及由单位支付的未实行职工住房采暖补贴改革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宿舍取暖费等。
44、商品和服务支出(类)物业管理费(款):反映单位开支的办公用房以及未实行职工住宅物业服务改革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宿舍等的物业管理费,包括综合治理、绿化、卫生等方面的支出。
45、商品和服务支出(类)差旅费(款):反映单位工作人员国(境)内出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46、商品和服务支出(类)因公出国(境)费用(款):反映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
47、商品和服务支出(类)维修(护)费(款):反映单位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以及按规定提取的修购基金。
48、商品和服务支出(类)培训费(款):反映除因公出国(境)培训费以外的,在培训期间发生的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等各类培训费用。
49、商品和服务支出(类)公务接待费(款):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50、商品和服务支出(类)劳务费(款):反映支付给外单位和个人的劳务费用,如临时聘用人员、钟点工工资,稿费、翻译费,评审费等。
51、商品和服务支出(类)工会经费(款):反映单位按规定提取或安排的工会经费。
52、商品和服务支出(类)福利费(款):反映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费。
53、商品和服务支出(类)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款):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的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
54、商品和服务支出(类)其他交通费用(款):反映单位除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外的其他交通费用。如公务交通补贴、租车费用、出租车费用、飞机、船舶等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
55、商品和服务支出(类)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款):反映上述科目未包括的日常公用支出。如诉讼费、国内组织的会员费、来访费、广告宣传费及离退休人员特需费、离退休人员公用经费等。
56、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类):反映政府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57、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类)退休费(款):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和军队移交政府安置的退休人员的退休费以及提租补贴、购房补贴、采暖补贴、物业服务补贴等补贴。
58、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类)奖励金(款):反映对个体私营经济的奖励、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奖励、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等。
59、资本性支出(类):反映各单位安排的资本性支出。切块由发展改革部门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不在此科目反映。
60、资本性支出(类)办公设备购置(款):反映用于购置并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纳入固定资产核算范围的办公家具和办公设备的支出,以及按规定提取的修购基金。
甘肃矿区人民法院
2023年02月15日
附件:
附件2:甘肃矿区人民法院2023年部门整体绩效目标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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