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 肃 矿 区 人 民 法 院
公益诉讼公告
(2019)甘95民初25号
本院受理的公益诉讼起诉人甘肃省庆阳市人民检察院诉被告巩亚洲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将调解协议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益诉讼起诉人诉求及事实和理由
诉讼请求:1.被告人巩亚洲对因滥伐被毁的林地进行修复,或赔偿15006元由相关单位代为修复。2.被告巩亚洲对重新补植的林木进行管护,确保成活率达到95%以上。(修复和管护标准按正宁县林业局制定的《正宁县2018年异地更新造林项目作业设计》和《正宁县2018年异地更新造林项目实施方案》)。
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初,巩亚洲因家庭生活困难,遂产生采伐刺槐树制成矿柱出售赚钱的想法,其打听到杨东明欲出售位于正宁县山河镇松树村六组门前刺槐树。2016年9月11日至13日,巩亚洲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及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形下,擅自雇用民工使用油锯采伐其购买的刺槐树木176棵,截制矿柱289根。经庆阳市森林公安局委托正宁县林业局鉴定,巩亚洲共采伐刺槐原木289根,材积12.738立方米,合立木材积29.623立方米。2016年12月10日,庆阳林区基层法院作出(2016)甘1091刑初80号刑事判决,对巩亚洲以滥伐林木罪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但未对民事部分作出处理。2018年8月,正宁县林业局制定《正宁县2018年异地更新造林项目作业设计》和《正宁县2018年异地更新造林项目实施方案》,巩亚洲应补种刺槐880株,承担费用15006元。
二、调解协议内容
1.被告巩亚洲于2020年5月1日之前按照正宁县林业局制定的方案对因滥伐被毁的林地进行异地补植,并对重新补植的林木在三年内进行管护。
2.如未按时修复、补植,被告巩亚洲承担15006元修复费用,由相关方代为修复。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调解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在此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认为调解协议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如公告届满后无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提出书面异议,或提出书面异议经本院审查不成立,本院将在审查确认上述协议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依法出具民事调解书。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联系人:田思雪
电话:0931-78218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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