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 肃 矿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甘95民初6号
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受理的原告北京市丰台区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所诉被告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公益诉讼一案。诉讼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九条之规定,现将调解协议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益诉讼人诉求及案件基本事实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即立即停止违法处置危废及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2、判令被告恢复原状,即有效治理修复被危废污染的环境生态; 3、判令被告赔偿环境受到损失以及环境受损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以及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损失共计 1000 万元(最终以鉴定意见等确定的数额为准);4、判令被告承担检验、鉴定费用,合理的律师费以及原告为诉讼支出的差旅费等费用,共计 15 万元(最终以确定的数额为准);5、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6、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诉称,被告长期存在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行为。环境监察记录显示,被告2018年沥青烟超标0.8倍,2017年因为净烟气氮氧化物超标被处罚60万元,2016年因在未采取防尘措施的情况下破碎作业,导致粉尘无组织排放严重,污染厂区周边环境,被处罚10万元,2015年被告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被数次处罚,其中因颗粒物超标排放,污染大气环境被处罚6万元等。被告违法将部分大修渣(废阴极炭块)堆放在红古区山神沟,同时在撒拉沟工业垃圾场与建筑垃圾、生活垃圾混合填埋。经甘肃省环保厅调查,倾倒物约为1500吨。2017年12月29日,被告被环保部挂牌督办整改。被告因违规排放废气、违法堆存危废等违法行为给环境公益造成了损害,依法应当承担全部民事侵权责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答辩并举证证明:2016年8月之前,大修渣为普通废物,属于历史遗留问题,之后被国家列为危废,被告再没有倾倒行为。被告并非涉案环境污染的直接责任人,不应当承担阴极炭块堆存、流失造成环境污染的主要责任;原告所诉的违法处置危废行为已经整改和修复完毕,并达到了生态环境部挂牌督办要求;原告所诉被告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属于检修期内突发的意外事件,并已经投入设备改造工艺修复完毕;被告持续加大环境保护力度,资金投入达到近5.7亿元,远远大于原告诉请金额。目前涉案环境已经完全恢复,被告不仅没有造成环境功能缺失,反而极大改善了该地的环境状态,提升了环境功能。
二、调解协议内容
(一)本案经过庭审调查和法院查明,被告已经按照生态环境部及地方环保部门的要求,完成了大修渣的清理、整改工作,以及原告诉请范围内的相关事项,案涉场地已不再具有环境风险。被告的个别性、偶发性大气排放问题已经按照地方环保部门的要求完成了整改,对此原告认可。
(二)被告已经按照第三方专业鉴定机构北京中地泓科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大修渣环境问题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等文件要求,完成了后续生态环境治理修复工作且承担了相应费用,对此原告认可。
(三)被告于调解书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差旅费等费用,该款项由被告直接向原告方代理律师支付,由原告代理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向被告出具发票。
本调解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在此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认为调解协议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如公告届满后无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提出书面异议,或提出书面异议经本院审查不成立,本院将在审查确认上述协议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依法出具民事调解书。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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