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矿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杨叙连:
本院执行的曹明辉诉你民间借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2)矿执字第32号执行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
一、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
1、履行执行款20000元。
2、案件受理费200元
二、(2012)矿执字第32号执行裁定书
对你在甘肃矿区华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工资收入予以扣留。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甘肃矿区人民法院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您是第 位访客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雁滩路3275号 E-mail:89567922@qq.com
甘肃矿区人民法院主办 陇ICP备10200000号 甘公网安备 6201020200188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