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矿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杨叙连:
本院执行的王民庆诉你民间借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2)矿执字第22号执行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
一、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
1、履行执行款8567.5元。
2、案件受理费50元
二、(2012)矿执字第22号执行裁定书
对你在甘肃矿区华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工资收入予以扣留。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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