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薛某离婚纠纷案,2010年8月我院作出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于2011年3月作出终审裁定,以原审判决举证责任分配不当、法律适用错误为由发回我院重审。我院对重审该案高度重视,另行组成合议庭,由主管副院长亲自担任审判长进行审理。
该案双方当事人婚姻之路比较曲折,双方于2006年12月结婚,婚后不足一年,就因感情不合于2007年10月协议离婚,时隔一年后,双方又于2008年10复婚,但婚姻仍然未能持久,被告曾在复婚后不足两月即起诉要求离婚,因原告正在怀孕期而最终撤诉,2010年4月原告又向我院起诉离婚。本案不同于一般的离婚案件之处在于,被告极力否认原告于2009年5月所生孩子为其婚生子,并以双方在婚内所签协议为依据,强烈要求作亲子鉴定,并要求法院判决孩子不是其婚生子,要求原告赔偿其精神损失12万余元,双方对立情绪严重。另外,被告因曾多次诉讼,对法院、法官极不信任,有强烈的抵触情绪,案件审理难度很大。
案件重审期间,历经两次开庭,主审法官马兆民认识到此案的焦点在于被告对孩子身份的怀疑上,而难点在于被告的认识转变。在当事一方不同意作亲子鉴定的情况下,不宜强制进行亲子鉴定;因被告方也无法提供孩子为原告与他人所生的确凿证据,因此,也不能适用“不利推定”规定,案件的审理处于两难境地。同时,鉴于案件的特殊性,单纯的判决不仅不能够彻底化解纠纷,反而可能引发当事人强烈的抵触情绪,引发不稳定因素,放大办案风险。因此,案件办理的重心应当放在调解上,重点做好被告的思想工作。
合议庭成员从当事人自身的角度出发,分析双方曲折婚姻中蕴含的夫妻感情、原告宁愿使孩子成为“私生子”也不愿承认有他这个父亲的绝望心理、被告毫无根据的猜疑既不合情理,也难以得到法律上的支持。经过合议庭成员与被告多次的坦承沟通,经过情、理、法的多重感化后,被告的态度开始发生积极的转变,特别是仔细查看了孩子的照片之后,更加坚定了他认可孩子为其自己亲生儿子的信心,从而在态度上出现了180度的大逆转,主动放弃了自己一切不合理的诉求,愿意依原告的主张解决争议。最终,在轻松和谐的气氛中,双方自愿离婚,并就孩子抚养、探视、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了一致协议。
至此,一件潜藏极大风险的十分棘手的离婚纠纷终于划上了圆满的句号。看到曾经相互仇视的夫妻消除积怨、平静分手,法官也忘记了多日辛苦工作的劳累,体会到的是由衷的欣慰。
二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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