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 肃 矿 区 人 民 法 院
公益诉讼公告
(2019)甘95民初20号
本院受理的公益诉讼起诉人甘肃省庆阳市人民检察院诉被告邢廷梁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将调解协议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益诉讼起诉人诉求及事实和理由
诉讼请求:1.被告邢廷梁对因失火被毁的庆城县庆城镇十里坪村东坪山公益林地恢复原状,或赔偿修复费3258元由相关方代为修复。2.被告邢廷梁对重新补植的林木在三年内进行管护(恢复和管护标准按庆城县林业和草原局制定的《庆城县庆城镇十里坪村东坪山林地植被恢复实施方案》)。
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5日(清明节),邢廷梁于庆城县庆城镇十里坪村公墓祭祖上坟时,不慎将坟茔周围荒草引燃,引起火灾。2019年5月23日,经庆城县林业和草原局鉴定:该火灾过火面积为46亩,其中重点公益林12亩,未成林造林地6宙,宜林荒山28亩。2019年4月22日,庆城县林业和草原局对违法行为人邢廷梁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2019年6月24日,庆城镇十里坪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证实邢廷梁失火的林地为公益林地。2019年7月16日,庆城县林业和草原局出具《庆城县庆城镇十里坪村东坪山林地植被恢复实施方案》,对邢廷梁破坏的公益林地提出具体的补植复绿和管护要求,并确定修复费用为3258元。
二、调解协议内容
被告邢延梁在调解书生效后三日内支付修复费3258元,由相关方代为修复。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调解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在此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认为调解协议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如公告届满后无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提出书面异议,或提出书面异议经本院审查不成立,本院将在审查确认上述协议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依法出具民事调解书。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联系人: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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