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 肃 矿 区 人 民 法 院
公益诉讼公告
(2019)甘95民初19号
本院受理的公益诉讼起诉人甘肃省庆阳市人民检察院诉被告谷树钊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将调解协议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益诉讼起诉人诉求及事实和理由
诉讼请求:1.被告谷树钊对因失火被毁的庆城县卅铺镇韩台村白杨树滩自然村公益林地恢复原状,或赔偿修复费7966.2元由相关方代为修复。恢复和管护标准按庆城县林业和草原局制定的《庆城县卅铺镇韩台村白杨树滩自然村林地植被恢复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2.被告谷树钊对重新补植的林木在三年内进行管护。标准按庆城县林业和草原局制定的《实施方案》。
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5日(清明节),庆城县卅铺镇韩台村张砭组村民谷树钊于本组枣刺山祭祖上坟时,不慎将坟茔南面的荒草地引燃引起火灾,火势借风蔓延至二十里铺村白杨树滩杨塬山地。大火扑灭后经庆城县消防大队对火灾现场进行勘验,坟茔一座以及坟茔南边林地内种植的树木过火严重,过火树木表面成黑色。
2019年5月23日,经庆城县林业和草原局鉴定:该火灾过火面积为54亩,其中重点公益林44亩,宜林荒山10亩。2019年5月29日,根据甘肃省子午岭林业管理局合水分局副高级工程师出具的《鉴定意见》:火灾案过火非林地(耕地)75.3亩,其中弃耕荒地18.8亩,其余耕地内的油松、刺槐、杏树臭椿、沙棘过火。烧毁油松175棵,平均高1.8米,平均地径3厘米;过火杏树2068棵,平均高4.5米,平均胸径6.5厘米;过火刺槐3551棵,平均高5.5米,平均胸径5.5厘米;过火臭椿10棵,平均高4.0米,平均胸径3.0厘米;过火沙棘1632棵,平均高2.1米,平均地径3厘米。过火区域活立木蓄积43.0181立方米。2019年6月20日,卅铺镇韩台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证实谷树钊烧毁的林地为公益林地。2019年7月16日,庆城县林业和草原局出具《庆城县卅铺镇韩台村白杨树滩自然村林地植被恢复实施方案》,对谷树钊破坏的公益林地提出具体的补植复绿和管护要求。
二、调解协议内容
1.被告谷树钊于2020年6月1日之前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对庆城县卅铺镇韩台村白杨树滩自然村公益林地恢复原状,并对重新补植的林木在三年内进行管护。
2.如果不能按时修复、补植,则被告谷树钊承担7966.2元补植费用,由相关部门代为修复、补植。
3.被告谷树钊对第2项费用承担责任。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调解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在此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认为调解协议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如公告届满后无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提出书面异议,或提出书面异议经本院审查不成立,本院将在审查确认上述协议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依法出具民事调解书。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联系人: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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