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 肃 矿 区 人 民 法 院
公益诉讼公告
(2019)甘95民初18号
本院受理的公益诉讼起诉人甘肃省庆阳市人民检察院诉被告徐甲有、王徐满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将调解协议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益诉讼起诉人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
诉讼请求:1.被告徐甲有、王徐满对因失火被毁的庆城县桐川镇郭旗村上塬自然村任家山公益林地恢复原状,或赔偿修复费4797.8元由相关方代为修复,标准按庆城县林业和草原局制定的《庆城县桐川镇郭旗村上塬自然村任家山林地植被恢复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2.被告徐甲有、王徐满对重新补植的林木在三年内进行管护,标准按庆城县林业和草原局制定的《实施方案》。
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5日(清明节),庆城县桐川镇张旗村姬家洼组村民徐甲有、白马铺镇顾旗村顾旗组村民王徐满兄弟二人于庆城县桐川镇郭旗村上塬组任家山祭祖上坟时,不慎将周围荒草、林地引燃,引起火灾。大火扑灭后经庆城县消防大队对火灾现场进行勘验,现场呈半圆形,地面呈黑色,过火杏树林树苗高约0.7米,胸径约2cm,最大约3米,最小约1.5米,树苗表面被烘烤,种植密度不规则。2019年5月23日,经庆城县林业和草原局鉴定:该火灾过火面积为66.5亩,其中重点公益林26.5亩,宜林荒山1.5亩,非林地38.5亩。2019年6月25日,桐川镇郭旗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证实徐甲有、王徐满烧毁的林地为公益林地。2019年7月16日,庆城县林业和草原局出具《实施方案》,对徐甲有、王徐满破坏的公益林地提出具体的补植复绿和管护要求,并确定修复费用为4797.8。
二、调解协议内容
1.被告徐甲有、王徐满于2020年5月1日之前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在庆城县桐川镇郭旗村上塬自然村任家山公益林地补植林木,恢复林地原状,并对重新补植的林木在三年内进行管护。
2.如果不能按时修复、补植,则被告徐甲有、王徐满承担4797.8元补植费用,由相关部门代为修复。
3.被告徐甲有、王徐满对第2项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调解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在此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认为调解协议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如公告届满后无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提出书面异议,或提出书面异议经本院审查不成立,本院将在审查确认上述协议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依法出具民事调解书。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联系人: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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