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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矿区人民法院公益诉讼公告

(2021)甘95民初6号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矿区法院 发布时间:2021/8/3 16:30:09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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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矿区人民法院

公益诉讼公告

 

2021)甘95民初6号

 

本院受理的公益诉讼起诉人甘肃省平凉市人民检察院诉被告张立效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将调解协议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益诉讼起诉人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

诉讼请求:1.判决张立效对其非法占用 、破坏的19.28亩耕地,按照天水三和数码测绘院有限公司编制的《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复垦,若不能自行复垦,承担土地复垦费用24.77万元,自行复垦后未达到标准的部分,按比例折算费用。

2、判决张立效承担复垦方案编制费用1.3万元。

 

事实和理由: 2009年,被告张立效以其亲戚朱学财的名义向崇信县锦屏镇赵湾村租用集体土地35.77亩用于修建鱼塘,并于2013年成立启元养殖公司。被告张立效在无任何手续的情况下采砂、建房、堆砂石,对挖出的砂石混合料加工后或用或售。

2017年8月31日,甘肃省煤田地质局一四六队勘测定界 ,张立效非法占用集体耕地面积19.28亩。同年9月29日,原平凉市国土资源局对土地种植条件毁坏程度进行鉴定,该19.28亩土地属于耕地(旱地),因挖砂取土,原地形地貌已被破坏,种植条件丧失,不能作为耕地使用。2018年11月19日,原平凉市国土资源局对土地复垦情况进行鉴定,该19.28亩土地未进行复垦,建议复垦,并对恢复后的耕地进行土壤培育。原平凉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天水三和数码测绘院有限公司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方案预算复垦费用24.77万元,方案编制费用1.3万元。2019年9月19日甘肃省平凉市人民检察院在检察日报正义网发布诉前公告,公告期满后,没有适格主体提起诉讼,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调解协议内容

、被告张立效于2023年4月30日前对其非法占用 、破坏的19.28亩耕地,按照天水三和数码测绘院有限公司编制的《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复垦,若不能按期自行复垦,承担土地复垦费用24.77万元。

二、被告张立效承担《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费用1.3万元。

案件受理费5210.50元,减半收取2605.25元,由被告张立效承担。

本调解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在此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认为调解协议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如公告届满后无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提出书面异议,或提出书面异议经本院审查不成立,本院将在审查确认上述协议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依法出具民事调解书。

 

 

 

联系人:谢

电话:0931-7821878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滩路3275号

 

甘肃矿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