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 肃 矿 区 人 民 法 院
公益诉讼公告
(2020)甘95民初9号
本院受理的公益诉讼起诉人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被告甘肃瑞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杨高德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将调解协议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益诉讼起诉人诉求及事实和理由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甘肃瑞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和被告杨高德停止对兰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连搭乡朱典营村基本农田(5164平方米)和集体建设用地(2864平方米)的侵害行为;
2.判令被告甘肃瑞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和杨高德,共同恢复非法占用的兰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连搭乡朱典营村基本农田(5164平方米)及集体建设用地(2864平方米)原状;或共同支付拆除工程费用826293.02元、复垦费用77460元,两项费用共计903753.02元。
事实和理由:被告杨高德在2005年至2010年担任兰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连搭乡朱典营村支部书记期间,从农户杨其陇等人处先后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置换、租赁土地共10.1亩,用于养殖场的经营。2010年7月1日,杨高德与兰州市城关区凯特食品厂签订《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约定就涉案土地使用权进行流转;2012年10月10日,双方签订《合同解约协议书》,约定解除之前签订的《农村土地流转合同》。2014年11月30日,杨高德在明知自己所置换、租赁的土地属于旱地,且未取得任何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就其中的8亩土地,以每年3万元的租金与甘肃瑞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书》。后杨高德拆除了之前养殖场上的建筑物,推平了土地;甘肃瑞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涉案土地上修建断桥门窗加工厂,建成加工车间两间、仓库一间、职工宿舍楼一栋,将厂区内的地面硬化,并先后支付给杨高德土地租金共计15万元。经兰州市国土资源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测量,涉案违法用地地类为基本农田和集体建设用地,其中基本农田5164平方米、集体建设用地2864平方米。2018年6月11日,兰州市国土资源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委托甘肃浩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该违法建设拆除费用进行了预算,拆除工程总预算费用为826293.02元;另基本农田复垦费用标准为15元/平方米,该宗案件违法占用基本农田5164平方米,复垦费用共计77460元。以上两项合计费用903753.02元。至起诉时,甘肃瑞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杨高德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仍在持续,土地资源处于持续受损害状态中。
本院认为,被告甘肃瑞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杨高德在未经相关行政部门审批的情况下,擅自改变农用地用途、非法占用建设用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三条、第十二条、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四十三条、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的规定,造成土地资源的破坏,致使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土地原状的责任。
调解协议内容
1.被告甘肃瑞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8日之前将非法侵占的兰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连搭乡朱典营村基本农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建筑物拆除,自签订协议之日起停止生产,并于2020年8月17号开始拆迁迁移并对土地进行复垦,恢复土地原状,并经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合格,期间公益诉讼起诉人不定期进行监督。如未按时履行,由其支付拆除及复垦工程费用共计903753.02元。
2.被告杨高德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受理费12837.53元,减半收取6418.77元,由甘肃瑞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杨高德共同负担。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调解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在此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认为调解协议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如公告届满后无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提出书面异议,或提出书面异议经本院审查不成立,本院将在审查确认上述协议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依法出具民事调解书。
甘肃矿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联系人:田思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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