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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甘95民初4号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矿区法院 发布时间:2020/3/18 15:07:57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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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公告

 

2020)甘95民初4

 

本院受理的公益诉讼起诉人甘肃省平凉市人民检察院诉被告关宪政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将调解协议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益诉讼起诉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诉讼请求:依法判决关宪政对其非法占用的农用地上采砂、堆沙毁坏的20.15亩水浇地及1亩内陆滩涂,按照天水三和数码测绘院有限公司编制的《复垦方案》进行复垦,如不能自行复垦,根据该《复垦方案》,承担土地复垦费25.73万元,方案编制费用1.38万元。

事实和理由:2009年8月,关宪政与崇信县锦屏镇于家湾村村委会签订协议,在该村西沟社以西河滩旧庄基土崖挖取土方,整理出地皮用于新农村建设,挖出的土方用于回填复垦荒砂石河滩,整理出耕地,工程款付清之前复垦出的土地由关宪政无偿使用,关宪政遂使用回填复垦的耕地作为其砂石厂的储料场。2015年,关宪政自行租用于家湾村村民柳贵成、于第艮、于社平的耕地用于开采砂石、堆放砂石料、修建厂房等。以上占用土地均未经国土管理部门批准。2017年8月31日,经甘肃省煤田地质局一四六队勘测定界,关宪政非法占用的土地面积为34.96亩;同年9月29日,经平凉市国土资源局鉴定,认定该34.96亩土地中包括水浇地20.15亩(耕地)内陆滩涂9.1亩及河流水面5.71亩,该宗地中的12.54亩水浇地因挖沙取土,原地形地貌及耕作层已彻底破坏,其余土地因堆放砂石,耕作层以被破坏。2018年11月19日,经平凉市国土资源局对该宗土地复垦情况进行鉴定,该宗地中8.1亩内陆滩涂地符合标准,20.15亩水浇地及1亩内陆滩涂地不符合标准,不予通过验收,建议对20.15亩水浇地及1亩内陆滩涂地重新复垦,并对复垦后的水浇地进行土壤培肥,经平凉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具有资质的天水三和数码测绘院有限公司编制土地复垦方案,该宗土地复垦总费用25.73万元。2019年8月16日经平凉市国土资源局对土地复垦情况再次进行鉴定,结论与之前鉴定一致。

  1. 调解协议内容

    1.被告关宪政于2020年6月15日前对毁坏的20.15亩水浇地、1亩内陆滩涂地,按照天水三和数码测绘院有限公司编制的《复垦方案》完成复垦,并提请相关部门验收。

    2.若未能按期履行,则按《复垦方案》中20.15亩水浇地、1亩内陆滩涂地的土地复垦费用25.73万元,按比例承担未复垦土地费用。

    3.被告关宪政于2020年5月1日前给付平凉市人民检察院编制方案费用13800元。

    案件受理费5366.5元,减半收取2683.3元由被告关宪政承担。

    本调解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在此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认为调解协议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如公告届满后无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提出书面异议,或提出书面异议经本院审查不成立,本院将在审查确认上述协议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依法出具民事调解书。

     

    甘肃矿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6日 

     

    联系张璇  

    电话:0931-78218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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