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 肃 矿 区 人 民 法 院
公益诉讼公告
(2020)甘95民初2号
本院受理的公益诉讼起诉人甘肃省平凉市人民检察院诉被告朱新平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将调解协议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益诉讼起诉人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
诉讼请求:依法判决朱新平对其非法占用的农用地上采砂、堆沙毁坏的17.54亩耕地,按照天水三和数码测绘院有限公司编制的《复垦方案》进行复垦,如不能复垦,根据该《复垦方案》,承担土地复垦费21.87万元,方案编制费用1.15万元。
事实和理由:2013年12月,朱新平从张立效手中购买了其位于崇信县锦屏镇庙台村河湾社汭河边的砂石厂的经营权。2013年至2017年3月,朱新平在没有办理相关用地审批手续及无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租用村民朱红才、朱绍辉、冯金叶、朱存世、张彩姐、朱鸿禄等农户的土地经营砂石厂,购置筛沙机、旱沙机、翻斗车等采砂设备,非法开采、堆放、销售砂石料。2017年8月31日,经甘肃省煤田地质局一四六队勘测定界,朱新平非法占用的土地面积为17.54亩。同年9月29日,经平凉市国土资源局鉴定,朱新平砂石厂总面积17.54亩(旱地)属耕地,该宗土地原地形地貌已破坏,作物种植条件已丧失,不能作为耕地使用,2018年11月19日,经平凉市国土资源局对该宗土地复垦情况进行鉴定,认为该宗土地在砾石上种植小麦1.28亩,其余未进行复垦,保持被破坏状态,未达到复垦标准,不予通过验收,建议重新复垦,并对复垦后的水浇地进行土壤培肥,经平凉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具有资质的天水三和数码测绘院有限公司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恢复该宗土地需要花费21.87万元,方案编制费用1.15万元。
调解协议内容
1.被告朱新平于2020年6月15日前对毁坏的17.54亩耕地,按照天水三和数码测绘院有限公司编制的《复垦方案》完成复垦,并提请相关部门验收。
2.若未能按期履行,则按《复垦方案》中17.54亩的土地复垦费用21.87万元,按比例承担未复垦土地费用。
3.被告朱新平于2020年5月1日前给付平凉市人民检察院编制方案费用11500元。
案件受理费4925.5元,减半收取2462.8元由被告朱新平承担。
本调解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在此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认为调解协议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如公告届满后无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提出书面异议,或提出书面异议经本院审查不成立,本院将在审查确认上述协议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依法出具民事调解书。
甘肃矿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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