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 肃 矿 区 人 民 法 院
公益诉讼公告
(2019)甘95民初24号
本院受理的公益诉讼起诉人甘肃省庆阳市人民检察院诉被告韩治辉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将调解协议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益诉讼起诉人诉求及事实和理由
诉讼请求:1.被告韩治辉对因失火被毁的庆城县熊家庙办事处瓦窑咀村黄渠自然村辘轴山公益林地恢复原状,或赔偿修复费2660元由相关方代为修复。2.被告韩治辉对重新补植的林木在三年内进行管护(恢复和管护标准按庆城县林业和草原局制定的《庆城县熊家庙办事处瓦窑咀村黄渠自然村辘轴山林地植被恢复实施方案》)。
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5日(清明节),庆城县驿马镇熊家庙办事处瓦咀村黄渠组村民韩治辉于黄渠自然村辘轴山祭祖上坟时,不慎将该坟周围草堆引燃致使熊家庙办事处瓦咀村黄渠大面积着火,随后同村村民赶来将火扑灭。5月23日经庆城县林业和草原局鉴定:过火面积14.7亩,其中重点公益林地9.7亩,有林地5亩。2019年7月16日,庆城县林业和草原局出具《庆城县熊家庙办事处瓦窑咀村黄渠自然村辘轴山林地植被恢复实施方案》,对韩治辉破坏的公益林地提出具体的补植复绿和管护要求,并确定修复费用为2660元。
二、调解协议内容
被告韩治辉在调解书生效后三日内支付修复费2660元,由相关方代为修复。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调解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在此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认为调解协议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如公告届满后无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提出书面异议,或提出书面异议经本院审查不成立,本院将在审查确认上述协议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依法出具民事调解书。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联系人:田思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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