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初,矿区法院执行庭对拒不履行判决义务的17名被执行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共计80余万元成功进行了提取。 通过扣划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存款用于清偿债务,开创了矿区法院扣划公积金抵偿欠款的先例,对破解执行难问题,及时有效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是矿区法院执行工作在基本解决执行难“百日会战”活动接近尾声时取得的重要突破。
据悉,被执行人王某、张某某、马某等17人皆为某公司在职职工,但名下除工资之外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18年7月底,矿区法院执行干警向甘肃矿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出司法建议,对这17名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进行提取。通过与甘肃矿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多次协商,最终矿区法院成功提取了17名涉案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使这起执行案件有了突破性进展。自“百日会战”活动开展以来, 矿区法院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积极努力,多措并举,出重拳,用狠招,维护司法尊严,争取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住房公积金纳入执行范围,是矿区法院敦促“老赖”履行法定义务的又一项新举措。
据了解,住房公积金在提取、使用上虽有限制,但其仍属于个人财产,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公积金并不包含在规定的豁免执行的财产范围内,故具备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而将住房公积金列入强制执行范围,对“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及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大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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