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 肃 矿 区 人 民 法 院
公益诉讼公告
(2019)甘95民初3号
本院受理的甘肃省天水市人民检察院诉被告陇南市恒泰建材经销有限责任公司、陇南市恒泰建材经销有限责任公司天水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在庭审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将和解协议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益诉讼起诉人诉讼请求及案件基本事实
诉讼请求:1.判决陇南市恒泰建材经销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天水分公司承担麦积区花牛镇毛集村两旦河沟采石场矿山堆渣及采坑整改费用660257.84元;2.判决陇南市恒泰建材经销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天水分公司就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案件的基本事实:陇南市恒泰建材经销有限责任公司天水分公司在麦积区花牛镇毛集村开采山砂不仅导致山体、植被破坏,还给当地居民留下安全隐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其没有按照相关部门的标准要求对矿山环境进行有效修复,2018年9月19日,天水市国土资源局麦积分局委托甘肃天水地质工程勘察院对毛集村两旦河沟采石场矿山堆渣及采坑实施修复工程。修复工程竣工验收后,经甘肃信立新会计师事务所审核,于2019年3月15日作出《麦积区花牛镇毛集村两旦河沟建筑用石料矿矿山堆渣及采坑整改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审定工程结算金额为660257.84元。
二、和解协议内容
(一)陇南市恒泰建材经销有限责任公司、陇南市恒泰建材经销有限责任公司天水分公司自愿承担天水市麦积区花牛镇毛集村两旦河沟建筑用石料矿矿山堆渣及采坑整改费用660257.84元。该笔费用由陇南市恒泰建材经销有限责任公司、陇南市恒泰建材经销有限责任公司天水分公司自和解协议签订之日起18个月内付清,其中法院调解书生效后两日内支付50000元,2019年8月30日支付50000元,2019年11月30日、2020年2月28日、2020年5月30日、2020年8月30日分别支付100000元,2020年11月30日支付160257.84元。陇南市恒泰建材经销有限责任公司、陇南市恒泰建材经销有限责任公司天水分公司对上述660257.84元矿山堆渣及采坑整改费用承担连带责任,履行期间如陇南市恒泰建材经销有限责任公司、陇南市恒泰建材经销有限责任公司天水分公司未能按期支付,公益诉讼起诉人将就剩余款项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案件受理费10402.58元,减半收取5201.29元,由陇南市恒泰建材经销有限责任公司、陇南市恒泰建材经销有限责任公司天水分公司承担。
本和解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在此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认为和解协议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如公告届满后无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提出书面异议,或提出书面异议经本院审查不成立,本院将在审查确认上述协议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依法出具民事调解书。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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