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的甘肃省庆阳市人民检察院诉被告安家家、安五兴、梁建省、安炳奋、安永峰、安文辉、王治华侵权责任纠纷公益诉讼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将调解协议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益诉讼人诉求及案件基本事实
诉讼请求:1.判令安家家、安五兴、梁建省、安炳奋、安永峰、安文辉、王治华七被告及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
2.判令安家家、安五兴、梁建省、安炳奋、安永峰、安文辉、王治华七被告依法及时恢复被毁坏的耕地原状,达到复耕条件。
案件的基本事实:庆城县卅铺镇沿环江河耕地属于基本耕地保护区,是该镇群众主要产粮区。近年来,特别是随着银西铁路项目开工建设以来,沿线部分群众受利益驱动,非法开挖基本农田采砂,只是耕地被毁严重,生态环境资源遭受严重破坏。卅铺镇韩湾村倪子园村民小组所属的沿环江河东边的土地18.1亩,其中根底11.2亩,滩涂地6.9亩,被该村承包土地的村民以每亩20000元价格不等出卖给安家家、安五兴,进行开挖砂石。
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耕地是我国最重要的自然资源,必须严加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或非法占用。安家家、安五兴自2017年8月起先后非法占用11.2亩基本耕地用于非法采砂,梁建省、安炳奋、安永峰、安文辉、王治华明知用于非法采砂而非法转让耕地,共同造成了损害结果的发生,因此应共同承担停止侵害、恢复耕地的民事责任。
二、调解协议内容
(一)安家家、安五兴、梁建省、安炳奋、安永峰、安文辉、王治华在2019年1月15日之前,依法及时恢复被毁坏的耕地状态,达到复耕条件。
(二)安家家、安五兴、梁建省、安炳奋、安永峰、安文辉、王治华承担连带责任。
特此公告
甘肃矿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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