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甘肃矿区人民法院案件管辖移交的通知》(甘高法〔2017〕166号),甘肃矿区人民法院改制为专门审理环境资源类案件的法院。为落实改制方案,自2017年7月1日起,甘肃矿区人民法院受理的各类案件全部调整至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此前甘肃矿区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案件,继续由甘肃矿区人民法院办理。
特此公告
甘肃矿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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