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矿区法院
作者:马兆民
责任编辑:Admin
发布时间:2011/8/19 10:5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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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8月17日下午,矿区法院院长冶生俊主持召开全院审判业务会议,组织全体审判人员集体学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
冶院长在学习动员中指出,《婚姻法解释(三)》已于8月13日正式颁布实施,全体审判人员务必认真学习领会《解释》的相关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作到准确理解和正确适用。会上,全文学习了《婚姻法解释(三)》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答记者问》。全体审判人员认真进行学习并展开了热烈的讨论,普遍认为该《解释》的出台非常及时,对于当前婚姻家庭纠纷中出现的婚姻登记瑕疵的法律救济、亲子关系确认和否认、按揭购房的产权归属、父母为子女结婚所购房屋的权利归属、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等热点和难点问题均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为我们正确审理婚姻家庭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而《答记者问》则详细说明了相关规定出台的背景以及理论和实践依据,为我们准确理解和正确适用《解释》的相关规定有非常大的帮助。
冶院长最后总结指出,政治上的坚定来自理论上的清醒,我们作为法院工作人员,工作职责就是准确理解和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高质量的审理各类诉讼纠纷案件,每一位审判人员务必要以办理精品案件为己任,一定要注重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的学习的时效性和准确性,及时更新理论观念和知识储备,努力提高审判业务能力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