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矿区人民法院
公益诉讼公告
(2021)甘95民初7号
本院受理的公益诉讼起诉人甘肃省人民检察院矿区分院诉被告祁进栋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将调解协议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益诉讼起诉人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
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祁进栋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15760元,承担鉴定费2000元。
2、判令被告祁进栋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以自身行为作为反面典型宣传生态保护重要性。
事实和理由: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祁进栋违反狩猎法规,使用夜间强光照射、燃放爆竹等方法在定西市安定区凤翔镇、青岚乡、李家堡镇一带的山梁上非法猎捕野兔197只并出售。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野兔为《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简称“三有动物”)所列草兔。经宁夏绿森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草兔价值15760元,甘肃省人民检察院矿区分院支付鉴定费2000元。2021年1月6日甘肃省人民检察院矿区分院在检察日报正义网发布诉前公告,公告期满后,没有适格主体提起诉讼,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调解协议内容
1、被告祁进栋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15760元,承担鉴定费2000元。
2、被告祁进栋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以自身行为作为反面典型宣传生态保护重要性。
案件受理费244元,减半收取122元,由被告祁进栋承担。
本调解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在此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认为调解协议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如公告届满后无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提出书面异议,或提出书面异议经本院审查不成立,本院将在审查确认上述协议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依法出具民事调解书。
2021年4月12日
联系人:谢 莹
电话:0931-7821878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滩路327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