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甘95民初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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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95民初23号

公益诉讼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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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9/25 15:06:13 阅读次数:2286

       

公益诉讼公告

 

2019)甘95民初23

 

本院受理的公益诉讼起诉人甘肃省庆阳市人民检察院诉被告张天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将调解协议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益诉讼起诉人诉求及事实和理由 

诉讼请求:1.被告张天明对因失火被毁的庆城县葛崾岘办事处高庙村大崾岘自然村大崾岘公益林地恢复原状,或赔偿修复费11387元由相关方代为修复。2.被告张天明对重新补植的林木在三年内进行管护。恢复和管护标准按庆城县林业和草原局制定的《庆城县葛崾岘办事处高庙村大崾岘自然村大崾岘林地植被恢复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5日(清明节),庆城县蔡家庙乡葛崾岘办事处高庙村大崾岘组村民张天明,现住庆城县社会福利服务中心,于庆城县葛崾岘办事处高庙村大崾岘组祭祖上坟时,因用火不慎,引燃附近枯草,引起火灾。大火扑灭后经庆城县公安消防大队对火灾现场勘验,过火现场地面呈黑色,现场油松、杏树、张天明叔父张德坟茔均有焚烧痕迹,火势自坟茔周围自西向东蔓延。2019年5月23日,经庆城县林业和草原局鉴定:火灾过火面积94.7亩,其中重点公益林25.5亩,未成林造林地37.4亩,宜林荒山15亩,非林地16.8亩。2019年6月25日,葛崾岘办事处高庙村村委会出具《证明》,证实张天明失火林地为公益林地,同时证实张天明为孤寡老人,现住养老院,家庭无其他成员。2019年7月16日,庆城县林业和草原局出具《实施方案》,对张天明破坏的林地提出具体的补植复绿和管护要求,并确定修复费用为11387元。

二、调解协议内容

1.被告张天明于2020年5月1日之前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在庆城县葛崾岘办事处高庙村大崾岘自然村大崾岘公益林地补植林木,恢复林地原状,并对重新补植的林木在三年内进行管护。

2.如未按时修复、补植,被告张天明承担11387元修复费用,由相关方代为修复。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调解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在此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认为调解协议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如公告届满后无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提出书面异议,或提出书面异议经本院审查不成立,本院将在审查确认上述协议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依法出具民事调解书。

 

 

 

                           月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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