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甘95民初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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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95民初22号

公益诉讼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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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9/25 15:03:31 阅读次数:2155

       

公益诉讼公告



2019)甘95民初22

 

本院受理的公益诉讼起诉人甘肃省庆阳市人民检察院诉被告苏维江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将调解协议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益诉讼起诉人诉求及事实和理由 

诉讼请求:1.被告苏维江对因失火被毁的庆城县庆城镇十里坪村崭山湾自然村公益林地恢复原状,或赔偿修复费5195元由相关方代为修复。2.被告苏维江对重新补植的林木在三年内进行管护。恢复和管护标准按庆城县林业和草原局制定的《庆城县庆城镇十里坪村崭山湾自然村林地植被恢复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5日(清明节),庆城县庆城镇十里坪村崭山湾组村民苏维江到庆城镇十里坪村崭山湾组苏家山给其父亲上坟时,不慎将该坟周围荒草引燃至庆城镇十里坪崭山湾,导致大面积着火,大火于当天17时许扑灭。经庆城县林业和草原局鉴定:火灾过火面积28.7亩,其中公益林地10.5亩,未成林造林地18.2亩。2019年4月11日,庆城县林业和草原局对苏维江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2019年7月16日,庆城县林业和草原局出具《实施方案》对苏维江破坏的公益林地提出具体的补植复绿和管护要求,并确定修复费用为5195元。

二、调解协议内容

1.被告苏维江于2020年5月1日之前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在庆城县庆城镇十里坪村崭山湾自然村公益林地补植林木,恢复林地原状,并对重新补植的林木在三年内进行管护。

2.如未按时修复、补植,被告苏维江承担5195元修复费用,由相关方代为修复。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调解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在此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认为调解协议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如公告届满后无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提出书面异议,或提出书面异议经本院审查不成立,本院将在审查确认上述协议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依法出具民事调解书。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联系人:田思雪  

电话:0931-78218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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