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甘95民初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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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95民初21号

公益诉讼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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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9/25 9:53:01 阅读次数:2164

       

公益诉讼公告

 

2019)甘95民初21

 

本院受理的公益诉讼起诉人甘肃省庆阳市人民检察院诉被告张建普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将调解协议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益诉讼起诉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诉讼请求:1.被告张建普对因失火被毁的庆城县南庄乡东塬村陈寨子自然村寨子山公益林地恢复原状,或赔偿修复费4616.8元由相关方代为修复。2.被告张建普对重新补植的林木在三年内进行管护。恢复和管护标准按庆城县林业和草原局制定的《庆城县南庄乡东塬村陈寨子自然村寨子山林地植被恢复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5日(清明节)12时许,张建普到南庄乡东塬村肖塬组寨子山祭祖烧纸时,不慎将坟周围荒草引燃至南庄乡东塬村陈寨子,发生大面积着火,大火于当天14时许扑灭。经庆城县林业和草原局鉴定:重点公益林地过火面积25.5亩,非林地24.5亩。2019年4月25日,庆城县林业和草原局对张建普作出罚款13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2019年6月26日,南庄乡东塬村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证实张建普失火的林地为公益林地。2019年7月16日,庆城县林业和草原局出具《实施方案》,对张建普破坏的公益林地提出具体的补植复绿和管护要求,并确定修复费用为4616.8元。

    二、调解协议内容

1.被告张建普于2020年5月1日之前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在庆城县南庄乡东塬村陈寨子自然村寨子山公益林地补植林木,恢复林地原状,并对重新补植的林木在三年内进行管护。

2.如未按时修复、补植,被告张建普承担4616.8元修复费用,由相关方代为修复。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调解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在此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认为调解协议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如公告届满后无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提出书面异议,或提出书面异议经本院审查不成立,本院将在审查确认上述协议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依法出具民事调解书。

 

 

 

 

                           月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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