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矿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19)甘95民初7号
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与被告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民事公益诉讼一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依法有权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社会组织可以在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参加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列为共同原告;公告期间届满前,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可以通过支持起诉的方式申请参加诉讼,逾期申请的,不予准许;公众可以通过提供相关线索、对当事人调解协议内容提出意见、对调解书或者裁判结果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等方式参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联 系 人:甘肃矿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伟德
联系电话:0931-7821402
联系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滩路3275号
特此告知。
甘肃矿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民事起诉状(环境公益)
原告: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以下称:自然之友)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裕民路12号2号楼2层A201
法定代表人:张赫赫,职务:副总干事
联系电话:65232040-819;18612452069
支持起诉单位: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风能专业委员会
地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28号12层
法定代表人:贺德馨 职务:主任
联系电话:59796665-3952
支持起诉单位: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又名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38号智慧大厦304A
负责人:王灿发,职务:主任
联系电话:62210149
被告: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北滨河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李明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0931-2966639
案由:环境污染侵权纠纷
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停止对环境的侵害,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风能和太阳能光伏并网发电项目上网电量。
2. 判令被告支付:
1)自2015年01月0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甘肃省的风能作为可再生能源的全额应收购电量与其实际收购电量的差值电量由燃煤发电所替代,对环境造成影响;
2)自2015年01月01日至2016年6月30日,甘肃省的光伏作为可再生能源的全额应收购电量与其实际收购电量的差值电量由燃煤发电所替代,对环境造成影响。
以上两项对环境造成的损害初步计算为17.18亿(1718,000,000)元人民币。最终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以专家意见或鉴定结论为准。
3)2016年6月30日以后的弃风、弃光由燃煤发电所替代产生的生态环境损害治理或赔偿费用计算至被告停止弃风、弃光行为止。
3.判令被告在国家级和省级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鉴定检测费用、专家费、差旅费、原告律师费等。
事实和理由:
1、被告弃风和弃光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国家促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以下称《可再生能源法》)第二条的规定,风能、太阳能属于可再生能源,属清洁能源。第十四条规定,“电网企业应当与按照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建设,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被告是国家电网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承担着建设、经营、发展甘肃电网的任务。作为甘肃省的电网企业,应当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上网电量,被告没有按照《可再生能源法》的规定对其省内的风电和光伏发电进行全额收购,未能被收购的风电和光伏发电量被燃煤发电所替代。未收购的具体数据如下:
根据国家能源局发布的数据,甘肃省2015年全年的弃风电量82亿千瓦时;2016年上半年的弃风电量为63.6亿千瓦时。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合计为145.6亿千瓦时。
甘肃省2015年全年弃光电量为26亿千瓦时;2016年上半年弃光电量为15.11亿千瓦时。自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合计为41.11亿千瓦时。
甘肃省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弃风、弃光总电量为186.71亿千瓦时。
2、被告弃风弃光的影响
如前所述,甘肃省风力发电和光伏发电的全额应收电量与实际收购电量之间的差值,由燃煤发电量替代。
与风力发电和光伏发电相比,燃煤发电过程产生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大量烟尘等空气污染物,这些污染物会对人体健康、作物、建筑物等产生很大危害,是大气中PM2.5和PM10的主要来源。2012年世界卫生组织发布的《全球疾病负担报告》指出室外空气污染是我国第四大致死因素,化石能源尤其是煤炭使用的环境和健康成本不容忽视,不仅如此,使用煤炭的火力发电过程产生大量的温室气体,从而引起的全球气候变化对生态环境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
根据获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所批复且同意的《甘肃省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纳试点方案(甘发改商[2015]1192号)》,该省光电装机居全国首位,风电装机位于全国第二,其新能源在全国地位重要。因此该省在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与消纳方面,应该走在全国前列,在气候变化应对和中国空气污染治理方面做出可再生能源大省应有的贡献。但现实情况是,该省的弃风、弃光电量不断攀升,2016年上半年的弃风量已经接近2015年全年弃风量的80%。
因此,由于被告拒绝全额收购风能、光能电量上网,致使在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使用等量燃煤发电替代弃风、弃光电量186.71亿千瓦时,相当于多燃烧588万吨标煤,由此排放了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共计5.77万吨;并同时多排放二氧化碳1,554万吨。从而造成的环境影响,已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规定,依法应承担环境侵权的法律责任。
原告自然之友,是一家在北京市朝阳区民政局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已20余年。原告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依照《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等规定特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依法要求被告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光能、风能并网发电项目上网电量,并承担已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费用等。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风能专业委员会、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依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支持原告的起诉。请人民法院查明事实,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
法定代表人:张赫赫
支持单位: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
负责人:王灿发
支持单位: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风能专业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贺德馨
2016年9月9日
支 持 起 诉 函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院受理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诉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环境污染侵权纠纷一案,我单位支持原告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向贵院依法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并作为原告的支持起诉单位。
特此函告!
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
(又称: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
2016年8月29日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013.1.1)
第十五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5.1.7)
第十一条 检察机关、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他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通过提供法律咨询、提交书面意见、协助调查取证等方式支持社会组织依法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
申请人: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
法定代表人:张伯驹 职务:所长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祁家豁子2号(南院)10号楼(友诚大厦)406, 邮编:100029
被申请人: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北滨河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叶军 职务:董事长。
申请事项:
将诉讼请求第2项修改变更为:判令被告支付2015年1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弃风电、光电对应燃煤(发电)所排放污染物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具体损害数额以专家或评估意见为准)。2016年6月30日以后的损害另案起诉。
申请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一案经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2018)甘民终679号] 指令贵院进行审理。贵院于材料补正告知清单中询问本案诉讼请求是否有补充变化,为明确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作出上述修改并将诉讼请求明确为:
1、判令被告停止(弃风、弃光)对生态环境的侵害,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风能和太阳能光伏并网发电项目上网电量。
2、判令被告支付2015年1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弃风电、光电对应燃煤(发电)所排放污染物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具体损害数额以专家或评估意见为准)。2016年6月30日以后的损害另案起诉。
3、判令被告在国家级和省级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鉴定评估费、专家费、差旅费、原告律师费等。
此致
甘肃矿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
法定代表人:张伯驹
2019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