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 肃 矿 区 人 民 法 院
公益诉讼公告
(2019)甘95民初2号
本院受理的甘肃省天水市人民检察院诉被告天水市天祥石料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庭审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将和解协议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益诉讼起诉人诉讼请求及案件基本事实
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天水市天祥石料有限公司承担麦积区花牛镇毛集村园子沟采石场堆渣及采坑整改费用2070558.7元。2.依法判决天水市天祥石料有限公司对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案件的基本事实:天水市天祥石料有限公司在麦积区花牛镇毛集村有一家采石场,存在非法开采山砂,导致山体、植被破坏的问题,破坏矿区地形地貌及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2018年9月19日,天水市国土资源局麦积分局与甘肃天水地质工程勘察院签订麦积区花牛镇园子沟大石坡采石场矿山堆渣及采坑整改施工合同,修复工程竣工验收后,经甘肃信立新会计师事务所审核,于2019年3月15日作出《麦积区花牛镇园子沟大石坡采石场矿山堆渣及采坑整改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审定工程结算金额为2070558.7元。
二、和解协议内容
(一)天水市天祥石料有限公司自愿承担天水市麦积区花牛镇毛集村园子沟采石场矿山堆渣及采坑整改费用2070558.7元。上述费用由天水市天祥石料有限公司自和解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年内付清,于2019年5月30日、2019年8月30日、2019年11月30日、2020年4月30日分别支付517639.68元。履行期间如天水市天祥石料有限公司未能按期支付,公益诉讼起诉人将就剩余款项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案件受理费23364.47元,减半收取11682.23元,由天水市天祥石料有限公司承担。
本和解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在此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认为和解协议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如公告届满后无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提出书面异议,或提出书面异议经本院审查不成立,本院将在审查确认上述协议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依法出具民事调解书。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联系人:田思雪 电话:0931-78218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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