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矿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19)甘95民初6号
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北京市丰台区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所与被告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依法有权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社会组织可以在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参加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列为共同原告;公告期间届满前,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可以通过支持起诉的方式申请参加诉讼,逾期申请的,不予准许;公众可以通过提供相关线索、对当事人调解协议内容提出意见、对调解书或者裁判结果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等方式参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联 系 人:甘肃矿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伟德
联系电话:0931-7821402
联系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滩路3275号
特此告知。
附:民事起诉状一份
甘肃矿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二日
环境民事公益起诉状
原告:北京市丰台区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所
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管路3号院3号楼1501
法定代表人:张祥
被告: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波涛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张苏滩575号(大学科技园内)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即立即停止违法处置危废及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
2、判令被告恢复原状,即有效治理修复被危废污染的环境生态;
3、判令被告赔偿环境受到损失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以及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损失,共计 1000 万元(最终以鉴定意见等确定的数额为准);
4、判令被告承担检验、鉴定费用,合理的律师费以及原告为诉讼支出的差旅费等费用,共计 15 万元(最终以确定的数额为准);
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根据环保机关对被告的行政处罚记录以及环保志愿者的现场调查,被告长期存在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行为。
在大气污染方面,环境监察记录显示,被告2018年沥青烟超标0.8倍,2017年因为净烟气氮氧化物超标被处罚60万元,2016年因在未采取防尘措施的情况下破碎作业,导致粉尘无组织排放严重,污染厂区周边环境,被处罚10万元,2015年被告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被先后处罚4次。其中因颗粒物超标排放,污染大气环境被处罚6万元等。
不仅如此,被告还存在违规堆存危险废物的严重行为。根据环保部“关于对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大修渣环境问题挂牌督办的通知”,被告在明知其环评已明确大修渣(废阴极炭块)为危险废物的情况下,在2016年前却未将大修渣(废阴极炭块)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违法将部分大修渣(废阴极炭块)堆存在红古区三神沟,同时在撒拉沟工业垃圾场与建筑垃圾、生活垃圾混合填埋。经甘肃省环保厅调查,倾倒物为约1500吨。
根据环保志愿者的现场调研记录,被告在山神沟内堆放、倾倒大量工业废料。其中大修渣堆放点山神沟、撒拉沟,在岗子村北侧约3公里处,与岗子村之间被京藏高速、109国道、被告厂区分隔。在依法向环保部门举报后,当地环保部门责成被告处理。可是,被告对废阴极炭块回收处理并不彻底,于是在2017年12月再次举报,直到环保部下令督办。
根据科学资料,废阴极炭块含有大量可溶性的氟化物和氰化物,长期风吹、日晒、雨淋后,炭块中的氟化物、氰化物会转移、挥发进入大气,或随雨水混入江河、渗入地下,污染土壤和地下水。据公开资料,人体吸入过量的氟,常会引起骨硬化、骨质增生、斑状齿等氟骨病,严重者会丧失劳动能力。对于皮肤和呼吸道粘膜,氟化物也有强烈的刺激性和腐蚀性。此外,含氟的有害气体对果树生长危害较大。轻者,可导致叶片出现黑斑、变黄、脱落,使果树产量大大降低;重者,可造成大面积内果树短时间内死亡。
被告的上述行政违法行为,包括违法堆存危废的行为在内,不仅违反行政法理应得到行政处罚,同时也是对环境公共利益的侵害。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5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的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对因违规排放废气、违法堆存危废等违法行为给环境公益造成的损害后果,依法应当承担全部民事侵权责任,包括停止侵权、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及承担原告的鉴定费、律师费等诉讼费用。
原告是2012年6月依法在北京市丰台区民政部门注册成立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且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社会组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至第5条的规定,具有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因此,原告特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承担全部的侵权法律责任,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此致
甘肃矿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北京市丰台区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所
2019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