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甘95民初5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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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95民初5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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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1/7 9:51:32 阅读次数:4227

 

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山东环境保护基金会与被告永昌县供热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依法有权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社会组织可以在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参加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列为共同原告;公告期间届满前,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可以通过支持起诉的方式申请参加诉讼,逾期申请的,不予准许;公众可以通过提供相关线索、对当事人调解协议内容提出意见、对调解书或者裁判结果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等方式参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人:甘肃矿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勇

联系电话:0931-7821401

联系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滩路3275号

特此告知。

 

附:民事起诉状一份

 

甘肃矿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一月七日

 

民事起诉状

 

 告:山东环境保护基金会

法定代表人:颜景江   职务:理事长

所:山东省济南市制锦市街12号

 

  告:永昌县供热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万军

所:永昌县城关镇南关供热站

 

  由:大气污染责任纠纷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环境的侵害,即停止污染环境的生产、排放行为。

二、判令被告立即消除环境污染危险,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采取技术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

三、判令被告将生态环境修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和功能,并确定被告不履行修复义务时应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暂定十万元),具体金额以环境损害评估意见为准。

四、判令被告在国家级公开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五、本案律师费、诉讼费用及鉴定费等为诉讼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原告是适格的诉讼主体

原告于2002年8月成立,是一家专门从事环境保护事业的公募基金会,历年年检均已通过,无任何违法记录。原告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山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业务主管单位是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原告的宗旨是“资助和奖励对环境保护事业做出杰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推动环境保护的管理、科学研究、宣传教育、人才培训、学术交流、环保公益、环境公益诉讼、环保产业发展以及涉外活动等各项事业的发展。”因此,原告系就本案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适格主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被告自2017年开始存在多次环境违法行为,受到了行政处罚,被告应对其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1、被告于2017年11月24日收到永昌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永环罚字【2017】15号),该处罚决定对被告处责令立即整改、11.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书中显示,被告位于西南热源厂的三台80蒸吨/时燃煤锅炉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实施了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以上行为有永昌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永昌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检验检测报告(YTJ-2017-456)、2017年10月16-25日在线监控报表证据为凭。

2、被告于2018年1月18日收到永昌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按日连续处罚决定书(永环连罚字【2018】01号),该处罚决定对被告处342.2万元罚款。

处罚决定书中显示,被告在永昌县环境保护局2017年12月7日的复查中,西南热源厂三台80蒸吨/时燃煤锅炉连续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在已经接受处罚的情况下仍不整改,继续实施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以上行为有永昌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永昌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017年11月8日至2017年12月7日在线监控报表证据为证。

3、被告于2018年3月8日收到永昌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按日连续处罚决定书(永环连罚字【2018】02号),该处罚决定对被告处991.2万元罚款。

处罚决定书中显示,被告在永昌县环境保护局2018年3月1日的复查中,西南热源厂三台80蒸吨/时燃煤锅炉连续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在已经接受处罚的情况下仍不整改,继续实施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以上行为有永昌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永昌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检验检测报告(YTJ-2017-456)、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在线监控报表证据为证。

4、被告于2018年4月25日收到永昌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按日连续处罚处罚决定书(永环连罚字【2018】03号),该处罚决定对被告处531万元罚款。

处罚决定书中显示,被告在永昌环境保护局2018年3月30日和2018年4月16日的调查中,西南热源厂三台80蒸吨/时燃煤锅炉连续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在已经接受处罚的情况下仍不整改,继续实施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以上行为有永昌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永昌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检验检测报告(YTJ-2017-456)、2017年10月至2018年4月在线监控报表证据为证。

综上,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对环境造成了损害,且拒不改正,情节恶劣。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地环境,着力解决环境问题,持续推进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特向贵院起诉,请求贵院依法公正审理。

 

此致

甘肃矿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山东环境保护基金会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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