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的甘肃省庆阳市人民检察院诉被告李富荣侵权责任纠纷公益诉讼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将调解协议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益诉讼人诉求及案件基本事实
诉讼请求:判令李富荣按照林业部门编制的修复方案进行补植并承担管护费用;如若不能补植,则应承担林业部门代为履行补植的费用。
案件的基本事实:李富荣犯滥伐林木罪,被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5月25日作出的(2016)甘10刑终65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富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国有林木柏树17棵,合立木材积6.78立方米,其行为构成盗伐林木罪,法院未就民事部分作出处理,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其应承担盗伐柏树修复所需的补植和管护费用。
子午岭林区柏木属稀少的树木,近几年来盗伐、滥伐造成大量损失,破坏了生态环境,使国家生态公益事业遭受较大破坏。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盗伐林木事实清楚,对环境破坏和公共利益的损害后果证据充分,其虽然承担了刑事责任,但其盗伐林木的行为后果严重,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生态环境遭受严重破坏。
二、调解协议内容
(一)被告李富荣在2019年4月20日之前,按照林业部门《平定川林场向阳沟生态修复实施方案》的方案进行修复、补植并承担管护费用。
(二)如果李富荣不能按时修复、补种,则承担24185.3元补植费用,由林业部门代为修复、补种。
特此公告
甘肃矿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联系人:田思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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