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的甘肃省庆阳市人民检察院诉被告路等宁侵权责任纠纷公益诉讼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将调解协议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益诉讼人诉求及案件基本事实
诉讼请求:(一)判令路等宁在正宁县周家镇惠家塬村造林点补植刺槐360株,并承担浇水费用1080元。如不补植,承担正宁县林业局代为补植费用6139元。
事实和理由:2014年10月6日,路等宁以牟利为目的,以2000元的价格购买正宁县永正乡庙沟村曹豁口沟集体林场内的刺槐树。同年10月17日至20日,路等宁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手续的情况下,自带油锯,在正宁县永正乡庙沟村曹豁口沟集体林场内滥伐所购刺槐68棵、杨树4棵。2018年8月,庆阳市人民检察院委托正宁县林业局作出《2018年异地更新造林项目实施方案》,路等宁应补植刺槐360株,否则,承担补植和管护费用6139元。
二、调解协议内容
(一)被告路等宁于2019年4月10日前在正宁县周家镇惠家塬村造林点补植刺槐360株,并承担浇水费用1080元;若不履行以上恢复生态植被义务,则承担恢复生态植被费用6139元。
(二)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调解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在此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认为调解协议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如公告届满后无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提出书面异议,或提出书面异议经本院审查不成立,本院将在审查确认上述协议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依法出具民事调解书。
特此公告
甘肃矿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联系人:田思雪
电 话:0931-7821886
地 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滩路327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