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18年3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山东环境保护基金会与被告兰州西固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依法有权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社会组织可以在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参加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列为共同原告;公告期间届满前,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可以通过支持起诉的方式申请参加诉讼,逾期申请的,不予准许;公众可以通过提供相关线索、对当事人调解协议内容提出意见、对调解书或者裁判结果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等方式参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联 系 人:甘肃矿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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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告知。
附:民事起诉状一份
二〇一八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