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矿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17)甘95民初第129号
本院于2017年11月28日立案受理公益诉讼人白银市人民检察院与被告会宁县乾峰砂场恢复原状公益诉讼一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依法有权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社会组织可以在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参加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列为共同原告;逾期申请的,不予准许。
联 系 人:甘肃矿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兆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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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告知。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