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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矿区法院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12/6/4 9:13:34 阅读次数:9335

 

甘肃矿区人民法院

    

 杨叙连:

本院执行的曹明辉诉你民间借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2)矿执字第32号执行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

一、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

1、履行执行款20000元。

2、案件受理费200

二、(2012)矿执字第32号执行裁定书

对你在甘肃矿区华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工资收入予以扣留。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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