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开庭!”随着清脆的法槌声响起,矿区法院敲响转型环境资源审判专门法院以来环境资源审判第一槌。
2018年1月11日上午,矿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刘学军与被上诉人甘州区黑河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这是矿区法院自转型为环境资源法院,专司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以来开庭审理的第一起环境资源类案件。该案的开庭审理,标志着矿区法院在环资审判方面迈出了实质性步伐。
该案原告刘学军诉称,其于2009年4月承包了张掖市甘州区润泉湖公园湖面水域用于养殖鱼类。2013年10月期间,由于毗邻润泉湖公园的芦苇池中的城市污水上涨,被告甘州区黑河湿地管理局强行挖开润泉湖进水口排污,导致原告刘学军养殖的鱼类大量死亡,故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55万元。一审法院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刘学军对其所主张的损失不能提供有效证据,故判决驳回原告刘学军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原告刘学军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甘肃矿区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案件上诉到矿区法院后,二审合议庭以满足人民群众对环境资源司法新期待为根本宗旨,以维护人民群众环境资源权益为终极目标,怀着高度的使命感和责任感,认真查阅一审卷宗和相关法律规定,多次召开庭前会议研究、探讨案件,在吃透案情的基础上制定了详尽的庭审提纲。庭审中,合议庭围绕本案被上诉人是否实施了排污行为、被上诉人是否是本案适格主体,上诉人是否存在损害后果、损害数额的确定,以及排污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焦点问题展开法庭调查。由于庭前准备充分,整个庭审程序规范、秩序井然、环节流畅,展现出矿区法院法官过硬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精神风貌,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供稿:马兆民 王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