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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矿区人民法院 | 坚定不移推进环境司法专门化 服务和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来源:新甘肃 作者: 责任编辑:矿区法院 发布时间:2022/6/20 11:35:16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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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矿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常小锐 


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是事关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永续发展的千秋大计,是党中央着眼构筑国家重要生态安全屏障、促进区域协同高质量发展的重大战略。刚刚结束不久的省第十四次党代会明确将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深入实施列为未来五年发展目标之一,提出要在未来五年推动构建包括“以水源涵养和水土保持为重点的黄河上游生态功能带”在内的“一核三带”区域发展格局。本次论坛的主题聚焦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是全省法院贯彻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国家战略、落实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的具体体现,有利于沟通思想、凝聚共识,对于全省法院服务保障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深入推进黄河流域司法治理、推动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健康发展必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2017年以来,省法院党组适应我省生态文明建设需要,以推动林区、矿区法院体制转型为重要抓手,着力构建了“点、线、面”结合的环境资源案件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甘肃模式”,在推进环境资源案件专业化审判、服务保障黄河上游(甘肃段)生态环境治理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作为“甘肃模式”中的重要一环,自2017年9月转型以来,甘肃矿区法院坚决落实全省司法体制改革部署,充分发挥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和专门化审判优势,坚持提质增效和创新发展双轮驱动,环境司法治理能力水平有了明显提升。截至2022年5月底,共审理各类涉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415件,审结395件,受案数和结案数呈现出逐年上升态势。

推进环境资源案件专业化审判 

针对环境资源案件审理周期长、难度大以及我院入额法官少、业务庭室无力单独组建合议庭的实际,我们积极探索跨庭室组建审判团队,有效落实了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归口审判,提升了员额法官跨领域审理环资案件的能力;以现代环境司法理念为引领,注重在个案中总结裁判规则、培育精品案例,努力实现个案专业化、精品化审判。如在个案审理中提炼的“法律政策出现重大调整时行政机关依法享有单方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权利”“行政机关代履行费用不属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处理范围”“违反相关技术规范的监测报告不能作为环境执法的依据”等裁判规则得到了最高法院的认可。近两年办理的中铝兰州分公司污染环境案、乾峰砂场破坏生态案、兴国公司行政协议案、文达商贸中心行政处罚案等多件案件入选了全省法院十大案件、全省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和全国法院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等。

探索多元化裁判机制与方式 

作为新的诉讼领域,环境资源审判特别是环境公益诉讼在法律法规、理论研究、审判实践等方面均存在供给不足,因此,在发展中创新、在创新中发展就成为环境资源审判的常态。我院立足审判实践,积极推动环境资源裁判机制与方式创新,如将环境修复方案作为裁判文书的附件,为生态修复提供依据;根据不同环境要素的修复需求,探索适用承担修复费用、劳务代偿、替代性修复、第三方治理等多种环境修复责任承担方式;通过向公益基金寻求资金资助、委托专家对生态损害情况出具专家意见等方式,有效破解公益诉讼案件对鉴定评估过度依赖以及鉴定费用难落实的实务难题;在巡回审判中邀请乡政府、村委会、司法所和当地行政主管部门等一同参与案件处理,对生态修复、第三方治理等行为提出意见建议并进行监督管护,有效形成环境保护合力,等等,均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 

构建环境司法多维支持机制 

矿区法院先后与甘肃政法大学、兰州理工大学共建“甘肃省环境司法专门化理论与实践基地”,与兰州大学共建“生态环境技术评估与司法研究中心”,构建环境司法智力支持机制;与宁夏中卫中院、内蒙古乌海中院共同签署《黄河流域(甘肃-宁夏-内蒙段)保护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框架协议》,探索建立流域治理省际司法协同机制;与敦煌市政府共同设立“甘肃(敦煌)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与修复基地”,探索将公益诉讼环境损害赔偿资金集中用于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脆弱区的环境修复,为破解赔偿资金管理使用和受损生态异地修复等问题提供了实践方案。

认真检视四年多来的环境司法实践,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距离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新期待、中央和省委对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新要求,我们在环境资源审判机制建设和能力提升上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借此机会,我想提出以下四点工作建议:

一是进一步推动集中管辖机制优化升级。“14+1”集中管辖机制本质上是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对生态环境的整体性、系统性特性关照不足,难以实现对流域的有效治理。因此,建议在我省黄河干流四个市州设立(或在现有法庭中加挂)黄河流域环境资源法庭,在此基础上在疏勒河、黑河、石羊河、泾河、渭河、嘉陵江“五河一江”流域以加挂方式设立专门环资法庭,实现对全省重要江河环境资源案件的跨流域集中管辖,进而形成完善的“跨行政区划+跨流域+跨区域(林区两级法院)”甘肃环境资源审判“14+10+1”及“5+1”集中管辖模式,补齐流域司法治理短板,织密环境资源审判组织网络,实现对全省生态环境的整体保护和系统治理。

二是进一步凸显兰州环境资源法庭的作用。适应国家对大江、大河全流域生态保护和治理的政策要求,建议从省级层面加强与黄河上游省份的沟通协调,将兰州环境资源法庭打造为黄河上游环境资源审判专门机构,实现对黄河上游跨省区环境资源案件的集中统一管辖,以进一步构建黄河上游全流域司法保护机制,提升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司法服务与保障水平。

三是进一步完善环境司法治理内外部协作机制。当前,内外部协作不畅已对集中管辖的机制优势形成极大消解,迫切需要从省级层面健全完善内外部协作机制,加强集中管辖法院与非集中管辖法院在跨域立案、巡回审判、案件执行、沟通协调等方面协作配合,加强审判机关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行政机关之间在信息沟通、线索移送、证据收集固定、纠纷调处化解、裁判监督执行等方面的协调联动,进而克服集中管辖法院单打独斗和相关司法、行政部门分割碎片化保护的现象。

四是进一步加强对新领域新问题的理论与实务研究。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深入推进、“双碳”目标的不断落地,碳汇交易、排污权交易、用能权交易、绿色金融、绿色债券、第三方治理、生态补偿等新类型案件将逐渐进入诉讼领域,建议围绕我省发展大局,确立若干前瞻性实务问题,在全省范围组建研究小组开展专门性研究,强化专业知识储备,提高应对新类型案件的能力和水平。

“道阻且长,行则将至;行而不辍,未来可期。”人民群众对优质生活环境的美好期许,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和价值追求。我相信,我们甘肃法院人将始终秉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坚持人民至上、公正司法、守正创新,通过持续不断地在环境资源审判实践中深耕细作、精益求精,为筑牢西部生态安全屏障,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建设山川秀美、生态优良的美丽甘肃提供更加坚实有力的法院担当。

编辑:李宗洋
责任编辑:秦静

来源 | 新甘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