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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矿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2019年集中管辖法院环境司法保护情况报告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矿区法院 发布时间:2020/6/5 20:19:43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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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一、依法审理环境资源案件,保障生态文明建设

(一)严厉打击污染环境和破坏资源犯罪

(二)有效化解涉环境资源民事争议

(三)依法监督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

二、加强环境公益诉讼,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一)依法审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二)依法审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三)依法审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三、创新体制机制,提升环境司法专门化水平

(一)加强专门审判机构建设

(二)探索案件线索移送机制

(三)坚定生态修复核心目标

(四)着力培育优质精品案件

(五)有效提升公众参与力度

四、改进工作举措,完善环境司法治理体系

(一)优化环境资源案件跨区划集中管辖机制

(二)在生态环境修复领域持续发力

(三)深入研究环境民事、行政公益诉讼裁判规则

(四)构建多元共治环境资源保护新格局

结语

附录:典型案例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全局和长远出发,提出要坚持和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要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健全生态保护和修复制度,全面建立资源高效利用制度,严明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在此背景下,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把环境司法作为环境治理体系的重要一环来谋篇布局、统筹推进,为坚持和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提供有力保障。

甘肃地处西北地区中心地带,生态地位特殊,是黄河流域和丝绸之路沿线重要省份。甘肃境内的祁连山、甘南高原、陇中陇东高原是黄河上游的重要水源涵养区和生态保护区。甘肃河西走廊是丝绸之路必经的黄金段。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提高生态文明水平,全力构筑国家西部生态安全屏障,是甘肃在国家发展大局中的重要定位。2019年8月,习近平总书记在甘肃考察时指出,甘肃要担负起黄河上游生态修复、水土保持和污染防治的重任。

甘肃法院以推动甘肃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为已任,构建了全省环境资源案件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的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甘肃模式”,刑事、民事、行政环境资源案件实现“三合一”归口审理。2019年11月,兰州环境资源法庭在甘肃矿区人民法院正式挂牌成立,负责集中审理省内环境资源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一审案件,标志着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甘肃模式”再次升级。

2019年,全省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成效明显,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现象得到有效遏制。两级法院共受理各类涉环境资源案件308件,审结275件,结案率为89.3%,同比上升5.7%。多件案件入选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十大典型案例、黄河流域(甘肃段)生态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和2019年度全省法院十大案件

一、依法审理环境资源案件,保障生态文明建设

一年来,两级法院始终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坚决贯彻党中央“以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论述,用法律手段促进甘肃生态保护和治理工作,从严从快惩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切实维护了我省自然资源安全、生态系统平衡和生物多样性。

(一)严厉打击污染环境和破坏资源犯罪

    两级法院立足司法本职,严格执行刑事法律法规、准确把握定罪量刑标准,自觉担负起保障生态安全、依法惩治环境资源刑事犯罪的职责。2019年,两级法院审理环境资源刑事案件215件,结案率为88.4%,同比分别增长15.6%和8.3%。(见图一)

   图一

    依法惩治环境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犯罪,保护国家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安全。在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吴魁龙、马治国污染环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中,吴魁龙、马治国在未办理环评手续,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对废旧蓄电池进行拆解和提炼,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有害物质340.12吨,对周围环境造成严重污染。法院审理认为,吴魁龙、马治国违反国家对危险废物的安全管理规定,对废旧蓄电池进行拆解和提炼,排放、倾倒、处置含铅的有害物质,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判处吴魁龙、马治国四年至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含铅有害物质对土壤的污染具有不可逆性,导致受到污染的土壤无法修复或无法完全修复,并会造成地下水体的污染,最终对公众的身体健康造成损害,因此,对环境污染犯罪,必须依法严厉打击。

依法打击滥伐、盗伐及非法收购林木犯罪行为,有力保障森林资源安全。在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王天来滥伐林木罪一案中,王天来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颁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在武威市凉州区西营镇杂沟村、后兴村、陈鲁村等地雇佣伐木工人朱万永等人采伐农田防护林网、居民房前屋后树木二白杨共计251株。经鉴定,合立木蓄积76.3835立方米,价值46369元。法院审理认为,王天来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砍伐农田防护林树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依法判处王天来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4000元。河西走廊生态位置十分重要,但生态环境又极其脆弱,农田防护林在防风固沙、涵养水源、维护绿洲生态稳定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本案的裁判有利于让社会公众充分认识到森林资源对于保护河西走廊生态环境的重要意义和价值,从而提高保护森林资源的自觉性。

依法审理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案件,加强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在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毛怀信等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一案中,毛怀信等人多次持枪支、刀具在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猎杀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岩羊6只。法院审理认为,毛怀信等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猎捕、杀害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判处毛怀信等人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生物多样性是人类生存发展的重要条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在维护生态系统安全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案件的裁判彰显了司法机关严厉打击和遏制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保护生物多样的决心。

(二)有效化解涉环境资源民事争议

坚持污染者治理、损害者担责的现代环境司法理念,严格追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者的损害赔偿和环境修复责任,促进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绿色低碳发展2019年度,两级法院共受理涉环境资源类民事案件51件,审结44件,结案率86.3%,同比分别增长0.09%和7.6%。(见图二)

图二

   依法规范自然资源开采秩序,促进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在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的高佳君诉肃北县宝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宝鑫矿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宝鑫矿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与高佳君签订矿山开采施工合同,将肃北石包城锰矿交由高佳君开采经营。法院审理认为,矿产资源的开采必须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许可证。宝鑫矿业在没有取得涉案矿山开采许可证的情况下,与高佳君签订矿山开采施工协议,违反了相关法律强制性规定,双方签订的矿山开采施工协议无效,判令宝鑫矿业给付高佳君各项损失493929.88元。该案的裁判,对无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以否定性评价,对于防范和治理矿产资源无序开采具有警示意义。

加强气候变化应对,妥善审理涉及新能源开发利用的节能减排案件,促进绿色低碳发展。甘肃矿区法院受理、正在审理的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以下简称自然之友)诉国网甘肃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件中,自然之友认为电力公司未全额收购电网覆盖范围内风能和太阳能光伏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相应所弃电量改由燃煤发电从而造成环境污染,要求电力公司承担相应责任。该案将环境资源诉讼延伸到气候变化应对领域,进一步丰富了环境资源案件的诉讼类型,要求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准确把握国家在气候变化应对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为新类型案件的正确审理作出有益尝试。

(三)依法监督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

    加大对环保行政机关怠于履责行为的监督力度,切实纠正不作为、慢作为和乱作为。同时,积极支持环保行政机关发挥环境保护主力军作用,依法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实现环境违法的源头防范和治理,切实维护生态环境安全。2019年两级法院共受理涉环境资源类行政案件39件,同比下降48.7%;审结38件,结案率97.4%,同比上升3.7%。(见图三)

图三

    依法支持各级人民政府积极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发展理念,履行好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在甘肃矿区法院审理的甘肃兴国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国公司)诉夏河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夏河县政府)单方解除行政协议一案中,2007年6月,兴国公司与夏河县政府签订《夏河县王格尔塘水电站开发建设项目合同书》,合同约定由兴国公司开发建设王格尔塘水电站。但截止2017年,该项目始终未开工建设。2013年10月30日,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甘南藏族自治州颁布施行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规定甘南州辖区内禁止开发建设五万千瓦及以下水电建设项目。夏河县政府依照该条例规定,解除与兴国公司签订的合同。法院审理认为,自条例颁布施行之日起,辖区内所有水电站建设项目均应受该条例的约束和调整。案涉王格尔塘水电站年发电量为13500千瓦,远低于条例规定的五万千瓦以上的要求,不符合开工建设条件,条例的颁布施行使得王格尔塘水电站开发建设项目合同履行的法律基础丧失,夏河县政府依照条例的规定收回该项目建设开发权,于法有据,依法驳回兴国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加强环境公益诉讼,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019年,两级法院受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40件,同比增长14.3%。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56件,同比增长229%。自然之友、绿发会、源头爱好者等一批全国有影响力的社会组织都在我省针对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的行为提起诉讼。(见图四)

图四

(一)依法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依法受理、审理符合条件的社会公益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民事诉讼案件,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环境权益。2019年,共受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21件,同比增长162.5%。其中审理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15件,受理社会组织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6件。在甘肃矿区法院审理的北京市丰台区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所(以下简称源头爱好者)诉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中铝兰州公司)环境污染责任公益诉讼一案中,中铝兰州公司将固体危险废物大修渣(废阴极炭块)与建筑垃圾、生活垃圾1500余吨违法混合填埋在黄河流经地区,对黄河上游流经地区的水循环系统及黄河水资源补给造成极大风险,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被生态环境部通报批评、挂牌督办、限期整改。源头爱好者向甘肃矿区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该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环境功能损失等。诉讼中,法院多次协调、督促中铝兰州公司积极整改。该公司先后投入环保资金近5.7亿元,集中时间、精力组织人工分拣、大型机械挖掘等方式,把废阴极炭块连同渣土一起运回企业进行封闭贮存,对原堆存场地进行平整、绿化和美化,涉案环境问题全部得到整改治理,环境公益诉讼目的已经全部实现,案件调解结案。该案的处理也告诫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必须承担起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生产发展不得以牺牲环境利益为代价,否则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同时,也会使自身蒙受难以承受的经济损失,得不偿失。

(二)依法审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方面充分发挥职能作用。2019年度,两级法院共受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19件。在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山丹县人民检察院诉山丹县水务局不履行行政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一案中,山丹县清位联营砂石料场(以下简称清位砂石料场)、山丹县三合砂石料场(以下简称三合砂石料场)超深超限开采,严重破坏了该区域的生态环境。山丹县检察院向山丹县水务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其依法督促两家砂石料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及时回填治理超深超限开采区域,恢复原有地貌。法院经审理认为,山丹县水务局在收到检察建议后,虽采取措施停止违法行为,加大了整改力度,但是经鉴定,超深超限开采区域的回填治理仍然没有达到规定要求,整改工作不全面、不到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判令山丹县水务局依法继续履行对清位、三合砂石料场的违法采砂行为的监督管理职责。该案的裁判,对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及时、全面履行法定职责,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三)依法审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探索开展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刑事程序中一并处理被告人应当承担的环境民事责任,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并在最短的时间内促进受损生态环境的修复,维护社会公共利益。2019年,两级法院共受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56件,同比增长229%。在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胡继华污染环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中,胡继华在永登县上川镇达家梁村三社“财神阁”附近挖坑修建洗金作坊,在未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通过暗管、渗坑将高毒氰化钠、强腐蚀性氢氧化钠倒入放置金矿石的坑内浸泡,用氰化物萃取法选取黄金,使用氰化钠300斤,造成现场环境严重污染。经检测,选金点周边土壤中氰化物超过排放限值。永登县环境保护局组织多部门对胡继华洗金点现场堆积物进行清理并进行生态修复,共计投入资金29874.45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胡继华违反法律规定,通过暗管、渗坑处置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20000元;赔偿清除污染费用29874.45元,并在兰州市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法院在该案中判决被告人承担刑事和民事双重责任,同时以告知笔录的形式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经营活动,既体现了人民法院打击污染环境犯罪的态度和决心,也展现了环境资源审判恢复性司法及预防为主的裁判理念。

三、创新体制机制,提升环境司法专门化水平

(一)加强专门审判机构建设

2019年11月,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兰州环境资源法庭在甘肃矿区法院挂牌成立,集中审理省内环境资源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赔偿诉讼一审案件,成为继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后全国第二家跨行政区域受理环境资源案件的环境资源法庭。兰州环境资源法庭的设立,标志着点、线、面相结合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甘肃模式”再次升级,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体系更为完善,为进一步推进我省环境司法专门化提供了强大的体系支撑。

(二)探索案件线索移送机制

针对当前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司法、执法机关相互之间信息沟通不畅、执法协作弱化、生态环境保护效果不佳的现状,甘肃矿区法院探索案件线索移送机制,构建环境资源司法、执法联动机制,致力于形成生态环境保护的司法、执法合力。在李晓玲与马有有、杨国录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马有有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签订协议将矿产资源交李晓玲开采,该协议依法无效。李晓玲非法采矿的行为已经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了巨大破坏,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有权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本案作出生效判决之后,矿区法院在依法向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的同时,及时作出《案件线索移送函》,将案件相关线索移送给有关检察机关依法处置。矿区法院通过探索将环境司法实践中发现的案件线索移交相关司法、执法机关处理,旨在加强与相关司法、执法机关之间的工作协调、信息共享和审执协作,实现司法、执法的有效对接,构建生态环境保护司法、执法联动机制。

(三)坚定生态修复核心目标

两级法院坚持以恢复性司法理念为理论指导、以生态环境切实修复为价值目标,充分发挥环境保护司法职能,积极探索公益诉讼最优的裁判方式和裁判效果。在甘肃矿区法院审理的白银市人民检察院诉会宁县乾峰砂场破坏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一案中,会宁县乾峰砂场非法采砂,在采砂点形成河滩与坑底1.8米至3米的垂直落差,挖坑土方共计82283立方米,破坏林地62.1亩,对原有地形地貌造成极大破坏。案件审理中,矿区法院坚定贯彻修复为主的环境司法理念,将环境修复放在案件处理的核心地位,将编制环境修复方案作为案件处理的前提和基础,以保证生效裁判的可执行性。在检察机关和被告均不愿支付修复方案编制费用的情况下,及时向中华环保基金会申请资金资助,顺利启动环境修复方案编制工作,保障了案件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该案的审理在解决相关鉴定、评估、修复费用以及保障环境修复效果上的探索创新,为后续类似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作出了有益的尝试。

(四)着力培育精品案件

两级法院将现代环境司法理念贯穿到案件审理全程,积极推进环境资源案件审判专业化,在培育优质精品案件上下功夫,确保案件的裁判结果经得起时间检验。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岷县“慕丽水岸”茶楼影响行洪安全案,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七里河区水务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清水县畜牧兽医局水污染防治不履行法定职责案等六件案件入选2019年度黄河流域(甘肃段)生态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甘肃矿区法院审理的丰台区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所诉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环境污染责任公益诉讼案入选2019年度全省法院十大案件,实现了环境资源案件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五)有效提升公众参与力度

严格落实人民陪审员法的规定,坚持专业审判与公众参与相结合,在环境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中,均组建“3名审判员+4名人民陪审员”的七人制合议庭。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部分集中管辖法院也探索适用七人制合议庭进行审理。人民陪审员在案件审理中全程参与开庭、评议、表决,其对认定案件事实独立发表意见的权利和表决权得到充分保障。人民陪审员广泛参与环境资源案件的审理,最大限度保障了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升了人民法院司法裁判的公信力。

四、改进工作举措,完善环境司法治理体系

下一步,两级法院将继续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更加注重正确处理黄河流域(甘肃段)发展需求与保障流域生态环境安全客观需要之间的关系,持续改进工作举措,完善环境司法治理体系,努力打造环境资源审判甘肃品牌,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环境满意度和获得感。

(一)优化环境资源案件跨区划集中管辖机制

在继续强调集中管辖的基础上,要注重纵向发挥兰州环境资源法庭对市州十四个环境资源专业合议庭的业务指导作用,着力提升两级法院环境资源审判业务能力。同时,横向细化各级法院内部协同审判机制,对同一法院内部的环境资源案件,严格贯彻执行环境资源案件受案范围暂行规定,构建由环境资源审判机构与刑事、民事、行政审判和立案、执行等业务部门既分工负责又紧密配合的协同审判机制,落实环境资源民事、行政、刑事案件“三合一”归口审理模式,持续推进环境资源案件审判专业化。

(二)在生态环境修复领域持续发力

新时代,环境资源案件审判工作面临新要求,在提升案件质效、化解社会矛盾的基础上,发挥审判职能还应体现在修复生态环境、防范环境破坏风险、创新常态化机制等领域。

目前,我省受理的环境资源案件中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尚未突破,替代性修复、创新异地修复、第三方监督、执行回访等执行方式尚未取得进展。两级法院在遵循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基本制度基础上,要及时向环境保护执法部门反馈可提起生态损害赔偿诉讼的相关线索,并从证据收集、诉讼程序等方面对执法部门进行必要的指导,完善生态损害赔偿诉讼与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的衔接机制。同时,围绕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对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充分发挥审判救济和修复功能,全力推行替代性修复、创新异地修复等修复方式,通过第三方监督、执行回访等方式督促污染企业加大生态环境修复力度,切实保障生态环境修复工作质效。

(三)深入研究环境民事、行政公益诉讼裁判规则

针对环境资源类案件专业性较强的特点,按照最高法院对环境资源审判的工作部署,两级法院要在法律框架内探索、创新审判工作方式方法,研究公益诉讼特有的诉讼规则,重点解决环境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受理条件、证据制度、责任方式、诉讼费用承担等问题,强化依职权调取证据、委托鉴定的职能,逐步完善公益诉讼案件裁判规则。

(四)构建多元共治环境资源保护新格局

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是多方合作的体系性工作,任何一个职权部门都不能单独完成。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要进一步提升大局意识,在环境公益诉讼、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建立司法机关与环境保护行政机关之间的协作联动机制,通过建立完善联席会议、线索移交、信息资源共享、环境资源审执协作等制度,在工作协调、信息共享、证据转换、损害结果鉴定评估等方面有序衔接,多措并举促进司法、行政机关形成环境资源保护合力,有效解决当前相互割裂、各自为战的困局,实现环境资源案件线索无遗漏转移、证据收集顺畅高效、线索反馈落实到位、案件办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完美统一

 

结语

生态文明建设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保护黄河是事关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千秋大计”。甘肃的特殊地理位置决定了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推动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中肩负着重大的历史使命。两级法院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更要正视存在的不足和面临的挑战,进一步创新体制机制,更新裁判理念,统一裁判规则,提升司法能力,履行好保障生态文明建设、促进高质量发展的职责使命,充分发挥司法在构建环境治理体系方面的职能作用,为建设天蓝、地绿、水净的幸福美好新甘肃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录:               

典型案例

 

一、 胡继华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一)基本案情

2016年9月,被告人胡继华在永登县上川镇达家梁村挖坑修建洗金作坊,用氰化物萃取法选取黄金。同年9月18日,在未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胡继华通过暗管、渗坑及氰化工艺,将高毒氰化钠、强腐蚀性氢氧化钠倒入放置金矿石的坑内浸泡,共使用氰化钠300斤,造成现场环境严重污染。经检测,选金点浸泡池东侧土壤中氰化物为0.12mg/kg,废液收集池表层土壤中氰化物为3.57mg/kg,废液收集池中层土壤中氰化物为0.42mg/kg,过滤池南侧底部土壤中氰化物为0.20mg/kg,均超过排放限值。2018年6月14日,永登县环境保护局组织多部门对胡继华洗金点现场堆积物进行清理并进行生态修复,共使用资金29874.45元。

(二)裁判结果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胡继华违反法律规定,通过暗管、渗坑处置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20000元;赔偿清除污染费用29874.45元,并在兰州市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被告人通过暗管、渗坑及氰化工艺选取黄金引发的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承担刑事和民事双重责任,同时禁止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经营活动,既表现了人民法院打击污染环境犯罪的态度和决心,也体现了环境资源审判恢复性司法及预防为主的裁判理念。本案裁判在惩罚犯罪的同时又使受损的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实现了司法裁判惩罚犯罪与保护生态环境的双重效能,对处理同类型案件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二、芦文山、芦武山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一)基本案情

2010年11月至2011年8月期间,被告人芦文山、芦武山在未经国土等相关部门审批的情况下,在兰州新区秦川镇石门沟村先后在自家土地及所租赁、收购本村村民土地上挖沙获利。经鉴定,二被告人非法占用耕地采砂并修建堆洗砂场,造成30.88亩一般耕地被破坏。案发后,二被告人对破坏的部分耕地进行了回填。

(二)裁判结果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芦文山、芦武山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相关行政部门审批,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均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被告人芦文山、芦武山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均处罚金2000元。

(三)典型意义

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相关法律法规对土地的分类及利用进行了严格的管控,但在巨大经济利益的诱惑和驱使下,仍有人铤而走险非法占用土地开采砂土资源,造成国家矿产资源损失、土地资源严重破坏。本案依法对两被告人破坏耕地的犯罪行为进行严惩,对侵害土地资源的违法者予以震慑,唤醒公众对土地资源的保护意识。同时,将被告人对受损生态环境的修复情况作为酌定从轻的量刑情节予以从轻处罚,体现了环境资源审判遵循“修复性”生态环境理念的价值取向。

 

三、张志军盗伐林木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志军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为发展林下经济种植天麻,于2016、2017年冬季在康县阳坝林场国有林区100林班内,使用油锯、斧头、镰刀等工具砍伐青冈树共计44棵。经鉴定,所伐林木折合活立木蓄积为19.9153m3

(二)裁判结果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张志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盗伐林木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按照恢复方案要求,承担生态修复苗木费、栽植费、后期抚育管理费用共计3080元,并在陇南日报登报向社会公开致歉。

(三)典型意义

森林作为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能够调节气候、改善生态环境、维持生态平衡。盗伐林木不仅直接侵犯财产利益,更对人类及其他一切生物的生存环境造成极大威胁。被告人为发展林下经济种植天麻,擅自砍伐国家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人民法院依法对其处以刑罚,对其他为谋取个人利益而私自砍伐国有树木的不法分子以警示,对保护当地森林资源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四、朱青永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一)基本案情

2016年12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朱青永在康县白杨镇朱家沟村近旁的山上猎捕野生动物8只进行驯养繁殖,其中红腹锦鸡6只,红腹角雉2只。经鉴定,朱青永猎捕的红腹锦鸡、红腹角雉均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二)裁判结果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朱青永非法猎捕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8000元; 并在陇南日报向社会公开致歉。

(三)典型意义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国家的一项宝贵自然资源,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文化价值、社会价值,国家为此制定一系列法律法规,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予以重点保护。本案对被告人以一己私利,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犯罪行为运用刑罚予以严惩,以警示有类似犯罪企图的不法分子,对保护野生动物有重要意义。同时,也告诫社会公众增强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防止因自己的不当行为触犯刑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五、邵标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一)基本案情

2016年6月,被告人邵标在明知蓝黄金刚鹦鹉与非洲灰鹦鹉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的情况下,仍将其圈养的蓝黄金刚鹦鹉1只、非洲灰鹦鹉2只以30000元的价格向李亚军出售。经鉴定,蓝黄金刚鹦鹉1只,价值1336元,非洲灰鹦鹉2只,价值2672元,上述鹦鹉物种属《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物种。

(二)裁判结果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邵标经常在鹦鹉专业交流群内沟通交流、查阅聊天信息,其应当知道鹦鹉是濒危野生动物,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出售,但其无视相关法律规定,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鹦鹉,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罚金3000元。

(三)典型意义

生物多样性是人类生存发展的重要条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在生态系统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加大对野生动物的保护是全人类的共同责任。本次新冠疫情也让全社会认识到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不仅会破坏稀有的野生动物资源,同时肆意的买卖也会带来一系列不确定的社会风险,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极大威胁。案涉蓝黄金刚鹦鹉与非洲灰鹦鹉均为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中的濒危物种,运用刑罚手段惩戒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既履行了公约规定的国际义务,也彰显了司法机关严厉打击和遏制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保护生物多样的决心。

 六、李晓玲诉马有有、杨国录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一)基本案情

2013年11月9日,第三人杨国录与马有有签订《证件转让协议》,约定将安顺采石厂所有的采矿经营许可证(已到期)等证件转让给马有有。12月6日,马有有又与李晓玲签订《采石厂证件使用权转让协议》,将安顺采石厂所有的上述采矿经营许可证等证件转让给李晓玲,李晓玲即开始投产经营。上述两份协议签订后,合同签订双方均未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办理报批手续。该矿点在经营数年后被政府关停。李晓玲起诉请求解除其与马有有所签《采石厂证件使用权转让协议》,并由马有有返还其转让费96万元。

(二)裁判结果

甘肃矿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采矿权转让合同必须经依法批准才生效。马有有与杨国录签订的采矿权转让合同未报经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批准,马有有亦未取得安顺采石厂的采矿权。马有有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签订合同将矿产资源交由李晓玲勘查开采,该协议依法无效。判决马有有返还李晓玲转让费96万元。

(三)典型意义

矿业权兼具民事物权属性和行政许可特性,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实施严格的许可证管理制度,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当事人将采矿权转让的,不仅扰乱了国家对矿产资源的管理秩序,而且极易造成矿产资源滥挖乱采,致使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本案判决后,为全面加强对生态环境的保护,矿区法院依法向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要求对案涉非法采矿行为调查处理。同时,探索将涉及生态环境破坏的相关线索移送给有关检察机关依法处置,实现司法、执法的有效对接,构建生态环境保护司法、执法联动机制,形成生态环境保护司法、执法合力,填补生态环境保护中存在空白和盲区,对于提升环境治理成效,加强全省环境治理能力建设和完善环境治理体系具有积极的实践意义。

七、丰台区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所诉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环境污染责任公益诉讼案

(一)基本案情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中铝兰州公司)于2015年至2018年之间,长期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超标排放工业气体及颗粒物,在未采取防尘措施的情况下破碎作业,导致粉尘污染,被数次予以行政处罚。特别是该公司对固体危险废物大修渣(废阴极炭块)处置不彻底,将其与建筑垃圾、生活垃圾1500余吨违法混合填埋在黄河流经地区,该事件经媒体报道,引起极大的社会反响。北京市丰台区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所(以下简称源头爱好者)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该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环境功能损失等。

(二)裁判结果

甘肃矿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包括4名人民陪审员在内的7人合议庭,经审理并组织调解,诉讼双方达成调解协议:1.中铝兰州公司已经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以及源头爱好者的诉讼请求,完成废渣处置及大气排放的清理和整改工作,案涉场地不再具有环境风险。2.中铝兰州公司已按第三方鉴定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完成生态环境治理修复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3.源头爱好者为本次诉讼所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案件受理费等,由中铝兰州公司负担。至此,这起社会关注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得以妥善解决。

(三)典型意义

本案中中铝兰州公司超标排污,造成区域大气污染和粉尘污染,对周边土壤生态环境造成了难以修复的损害,严重影响了黄河上游流经地区的水循环系统,不仅严重威胁到了地下水环境,同时也对黄河水资源补给造成了一定的影响。矿区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充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遵循自愿合法原则,充分协调各方当事人,以中铝兰州公司自愿接受公益诉讼起诉人诉讼请求并积极履行环境修复义务的方式调解结案,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为全省法院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提供了宝贵的经验,也为全省保护黄河流域生态环境提供了新的法律救济途径。

八、白银市人民检察院诉会宁县乾峰砂场破坏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一)基本案情

2015年冬季开始,会宁县乾峰砂场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党家岘乡砖井村砖井社、雪岔社进行采砂活动,在采砂点形成河滩与坑底1.8米至3米的垂直落差,挖坑土方共计82283立方米,破坏林地62.1亩,对原有地形地貌造成极大破坏。白银市人民检察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会宁县乾峰砂场停止对生态环境和资源的破坏,对采砂造成的砂坑进行回填,并恢复地表植被;如乾峰砂场无法恢复原状则承担植被恢复费用和林地整治费用。

(二)裁判结果

甘肃矿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会宁县乾峰砂场未取得行政许可非法采砂,导致生态环境严重破坏,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判决会宁县乾峰砂场立即停止对生态环境和资源的破坏;按照修复实施方案要求,对非法采砂形成的砂坑进行回填,对地表植被进行恢复,并对栽植的苗木抚育管护三年,林地修复情况应经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如不履行生态环境修复义务,则承担植被恢复费1140924元、林地整治费1645660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甘肃矿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环境资源案件以来受理的第一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是第一起多方参与修复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案件审理坚决贯彻修复为主的环境司法理念,将环境修复放在案件处理的核心地位,将编制环境修复方案作为案件处理的前提和基础,保证生效裁判的可执行性。在双方当事人均不愿承担修复方案编制费用的情况下,矿区法院及时向中华环保基金会申请资金资助,顺利启动环境修复方案编制工作,保障了案件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本案的审理是在解决相关鉴定、评估、修复费用以及保障环境修复效果上的探索创新,为后续类似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起到了示范作用。

九、岷县人民检察院诉岷县综合执法局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一案

(一)基本案情

2010年,甘肃润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未经审批同意、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岷县岷阳镇迭藏河(黄河支流)城区段河堤右岸违规修建观景台,建设“慕丽水岸”茶楼从事商业经营活动,该建筑影响行洪安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岷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岷县综合执法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其严格履行城市规划管理职责,责令该公司限期拆除违章建筑 “慕丽水岸”茶楼,清除建筑垃圾、疏浚河道、恢复原状,确保行洪畅通和度汛安全。整改期限届满后,涉案建筑仍未拆除,危险状态仍未消除。案件审理过程中,岷县综合执法局积极整改、认真履职,于2019年3月23日对该违章建筑依法强制拆除,岷县人民检察院派员现场监督。

  (三)裁判结果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自岷县人民检察院发出检察建议至案件开庭审理前,岷县综合执法局认识到未全面、充分履行职责的违法性,已按照法律程序强制拆除案涉违章建筑,清除建筑垃圾、疏浚河道、恢复原状,案涉违法建筑产生的不利影响已经全部消除。岷县人民检察院在开庭审理前依法变更诉讼请求,请求确认岷县综合执法局不依法全面、充分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行为违法。法院一审判决确认岷县综合执法局未完全履职的行为违法。

  (三)典型意义

迭藏河为洮河一级支流,属黄河流域,发源于分水岭大拉梁北侧。本案中,建筑公司未经批准违规搭建,严重影响河道生态环境和行洪安全。岷县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机关的不作为及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促使岷县综合执法局积极履行职责,并在违法建筑拆除后及时变更诉讼请求,既保证了生态环境的治理,又使责任主体受到与责任相一致的法律责任,人民法院依据事实情况,在坚持公正审判的前提下兼顾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判决岷县综合执法局未能依法完全履职的行为违法,最终实现了保护公益的目的。该案的处理对类似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审判工作具有借鉴意义。

十、清水县畜牧兽医局水污染防治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一)基本案情

天水市清水县白沙镇村梁虎林等五户村民,自2014年3月起,以合作社的形式在白沙村开展牛羊猪规模养殖。2017年该养殖区域被划入一级水源保护区。清水县人民检察院在该区域检察清理与水源保护无关的项目时,发现梁虎林等养殖户在该区域从事养殖活动,随即向清水县畜牧局发出检察建议。2018年11月27日,清水县人民检察院回访核查发现,畜牧局未开展实质性工作,养殖经营活动仍在持续进行,即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清水县畜牧局对水源保护区存在的养殖经营行为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二)裁判结果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水源地保护区禁止建设和存在与水源保护无关的项目,已建成的均应关停、搬迁。一级水源保护区内属于畜牧禁养区,养殖经营、排放废弃物将对水源生态环境造成污染。按照环境治理行业分类管理原则,畜牧行业监管行政机关对畜牧养殖行业负有监管职责。判决清水县畜牧兽医局依法对梁虎林等养殖户的养殖经营活动继续履行监管职责。

(三)典型意义

水源保护区是国家对生活饮用水水源地、风景名胜区、重要渔业和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等加以特殊保护而划定的区域。加强水源保护区的保护,对于保持生态环境稳定和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具有重要意义。水源地保护区禁止建设和存在与水源保护无关的项目,已建成的项目均应关停、搬迁。本案被告在水源保护区从事养殖经营活动,对水源保护区的水体安全构成威胁。本案的裁判,督促行政机关切实履行职责的同时,也有利于让社会公众认识到水源保护区的重要性,提高对水源保护区的保护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