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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这一年 | 让陇原大地天蓝山绿水清 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甘肃模式”再升级

来源:甘肃高院 作者: 责任编辑:矿区法院 发布时间:2020/1/9 10:12:19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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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是黄河上游重要的水源涵养区、生态保护区和丝绸之路沿线重要省份,是国家西部生态安全重要屏障。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提高生态文明水平,推动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甘肃首当其冲、责无旁贷。

2019年8月,习近平总书记在甘肃视察时指出:“甘肃是黄河流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和补给区,要首先担负起黄河上游生态修复、水土保持和污染防治的重任”。

甘肃法院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甘肃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的指示精神,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聚焦重点难点,创新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全力加强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筑牢西部生态安全屏障,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取得了新突破。


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甘肃模式”再升级


2019年11月7日,兰州环境资源法庭正式挂牌成立,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设立的全国第二家跨地域集中管辖环境资源案件专门法庭,也是目前为止全国仅有的两家最高人民法院批复设立的环境资源专门法庭,甘肃省委副书记、省长唐仁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江必新为法庭揭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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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7日,兰州环境资源法庭在甘肃矿区人民法院揭牌成立。


兰州环境资源法庭的挂牌,标志着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甘肃模式”再次升级,环境资源审判体制机制专门化建设迈上新台阶,对于促进生态优先和绿色可持续发展、构筑国家西部生态安全屏障具有重大意义。


据介绍,法庭成立后,将负责审理省内涉环境资源民事公益诉讼和省级、市州级人民政府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一审案件,负责审理以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为被告的涉环境资源行政公益诉讼一审案件,负责审理以县级以下行政机关为被告的涉环境资源行政公益诉讼二审案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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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26日,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业务培训班在省法官培训学院分院开班。

改革完善环境资源案件管辖制度是环境资源司法改革和工作机制专门化的重要内容。甘肃法院先后出台《关于环境资源案件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实施意见》《关于全省林区法院案件管辖实施意见》《甘肃省环境资源案件受案范围暂行规定》,对全省环境资源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做出了具体规定,为界定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审判职责,统筹协调发挥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审判功能奠定了基础。


为加强黄河上游及洮河生态统筹保护,甘肃法院大力拓展林区法院布局,将卓尼林区基层法院拓展为“洮河林区法院”,集中管辖太子山、莲花山、尕海则岔三个自然保护区的案件,将洮河流域的环境资源案件统一纳入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范围,推进跨区域司法保护、全流域协同治理。


祁连山既是甘肃河西走廊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生命之源”,更是中国西部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甘肃法院围绕祁连山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工作,专门调整设立了祁连山林区法院,并利用巡回审判法庭和巡回审判点进一步延伸司法保护和法制宣传教育触角,构建既方便群众诉讼、又便于司法审判的环境资源审判布局。


2019年7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在环境资源审判庭成立五周年新闻发布会上指出:“甘肃省于2017年9月将矿区人民法院改建为专司环境资源案件审判的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全省环境资源类案件,同时在全省14家基层人民法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合议庭,形成‘甘肃模式’。”


绿色发展理念深度引领司法审判实践

近日,为积极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甘肃黄河流域生态保护时的重要指示精神,甘肃高院制定了《关于为黄河流域(甘肃段)生态保护提供高质量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提出全省各级法院要充分认识黄河流域生态保护这一国家战略的定位,和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所面临的严峻形势和艰巨任务,遵循“重在保护,要在治理”工作思路,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为把黄河建设成造福人民的幸福河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这是甘肃法院利用理论引领生态司法、保障绿色发展而出台的又一重要意见。近年来,甘肃高院先后出台了《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推进甘肃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提出积极探索环境保护案件修复性司法机制,大力推进修复性生态环境司法应用,延伸生态环境修复司法机制的适用领域。出台了《关于加强甘肃祁连山保护区生态环境审判工作为构建国家西部生态安全屏障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提出创新体制机制,加强司法协作,统筹保护祁连山丰富多样的生态要素,依法维护祁连山“山水林田湖草冰”生态环境体系安全。


这些指导意见的施行,积极推动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新发展理念在环境资源审判领域的贯彻落实,以现代环境司法理念引领审判工作,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开展指明了正确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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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4日,省法院与甘肃政法学院合作共建“环境司法理论研究与实践基地”揭牌,举办了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6•5”世界环境日主题普法宣传活动。

同时,全省法院遵循恢复性司法理念,落实以生态环境修复为中心的损害救济制度。灵活运用补种复绿、限期修复、劳务代偿、第三方治理等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承担方式及履行方式,提高生效裁判执行的质量和效率。


林区法院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审理中,尝试推行易科执行制度,将罚金刑转换为幼林抚育,体现了坚持打击涉环境犯罪与修复生态环境并举。


矿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公益组织诉中铝兰州分公司环境污染一案,通过法院的积极工作,被告大力整治改善环境,持续加大环保投入,原告对被告的治理修复工作予以认可,认为公益诉讼目的已经实现,双方以调解结案,既督促生产企业积极履行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又有效修复了生态环境,维护了人民群众环境权益。


多元共治全方位呵护生态安全屏障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岷县“慕丽水岸”茶楼影响河道环境和行洪安全案,法院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诉讼请求,确认岷县综合执法局未完全履职的行为违法。


2019年以来,甘肃法院积极推动建立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环境资源保护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的环境资源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与环境资源保护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鉴定主管部门的沟通,共同研讨祁连山、黄河生态保护面临的新问题,共同维护祁连山和黄河流域生态安全。


祁连山林区法院公开审理杨旭某、杨志某犯非法猎捕、杀害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增强了祁连山保护区群众的野生动物保护意识,对于保护祁连山生态区动物多样性、维护生态系统的平衡有着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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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3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高校师生、法检干警共同观摩环境侵害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庭审。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兰州市七里区人民检察院诉七里河区水务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对于黄河兰州河段部分洪道内存在“黑臭水体”和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兰州市七里河区水务局未进行查处和实质整改的行政不作为行为,依法判令被告履职,保障了检察机关的有效监督,促进了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让人民群众感受到了司法机关在“保护母亲河”生态环境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习近平总书记在甘肃视察时强调,治理黄河,重在保护,要在治理。甘肃各级法院将进一步夯实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用司法手段进一步筑牢国家西部重要生态安全屏障,使陇原大地天更蓝、山更绿、水更清、环境更优美,为建设幸福美好新甘肃、开创富民兴陇新局面提供更有力的司法保障。